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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4近来,EB-5项目问题频出,但是EB-5投资者投鼠忌器。就EB5Sir所接触的案情而言,绝大多数的投资者,都是希望息事宁人,保绿卡第一位,事情不僵到到最后一步,不会考虑上法庭。特别是在当前排期严峻的情况下,换项目绝对不是一个轻易能做出的决定,即便能收回投资者重新再来,恐怕也很难再有信心等待排期。
也许,这就是,为何中国投资者,在过去一年中,是涉事EB-5项目的最大主角,但是参与到集体诉讼中的往往少而又少的,一大原因。不过,本文所提及的Path America案件,从另一方面,也许开了个好头。
今天,就来看下Law360.com上Tammy Fox-Isicoff律师的文章,由业内朋友Adela义务翻译。
过去的一年,有不少EB-5区域中心和项目运营失败。这些项目的失败,一部分归因于管理混乱,另一部分则是明目张胆的欺诈行为。失败的区域中心和项目引发了一系列的集体诉讼。
不幸的是,许多有能力的人正在和区域中心、开发商和管理者,打着集体诉讼的官司,而其他人尚未仔细评估过,谁将成为集体(诉讼)的一部分,集体的补救措施是什么,集体中的成员是否有着相同的或长或短的利益呢?
集体成员之间的利益,依据原告成员所处的移民进程阶段的不同,而可能有着固有的冲突。
大多数律师接手集体诉讼案都是对处罚金感兴趣。但是,如果EB-5投资者控诉追回其投资款并胜诉的话,他们可能会丧失获得绿卡(合法永居)的机会。如果投资者已获得条件绿卡,这么做则会使其绿卡状态终止,并被递解出境。
获得合法永居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首先,外国投资者先要申请I-526(外国企业家移民申请)。在当前情况下,无论在何方,都需在USCIS(移民局)等待12到24个月来获得移民身份调整。此后,投资者即可获得条件绿卡。申请时长,随着EB-5外国申请人的优先日,是当前状态或处于排期状态,而定。
EB-5区域中心项目中约85%都是中国投资者。很多,如果不是绝大多数的话,中国人投资EB-5的目的是,为他们的孩子获得永久绿卡。伴随着,中国人对EB-5签证的巨大需求增长,中国投资者的EB-5签证发生排期。致使,从投资者的家庭,包括未满21岁的子女,开始申请直到获得永居,将耗时5-7年之久。投资者,依照其I-526递案日期,依次排队。尽管有儿童状态保护法案(CSPA),但当申请被撤回或被拒时,该法案的保护也就无效了。
投资者获得的条件绿卡状态会在24个月后到期。在21-24个月之间,投资者必须申请解除条件。此时投资者必须阐明,在条件绿卡维持期内,必要的投资款已投入并“处于风险之中”。这个“风险”指的是有失去投资款的风险。如果,投资款没有进入项目,投资自然也不存在“风险”了,投资者申请条件解除也会被拒。(EB5Sir注:意指,所以,投资者要求失败项目退回投资款,会面临申请进程终止,无法获得永久绿卡。)
在申请的不同阶段更换项目,会对投资者获得或维持绿卡身份的资格,根据不同的阶段,而产生不同的影响。当投资者递交I-526申请后,并在投资者获得条件绿卡前,项目发生实质性变更,通常会导致他们的申请被拒,或其已批准的申请被撤回。所以,如果投资者在递交I-526后,将款项转投至不同项目时,他的申请通常会被拒。
从另一方面讲,如果投资者的条件绿卡已获批,在发生实质性变更的时候,只要能解释在递交I-526时,是带着一个好的愿景、好的意图,并按照所递交的商业计划去执行的,他们还是可以移除条件(获得永久绿卡)的。当前的法律,并未向那些被欺诈的投资者,提供保护。(EB5Sir注:此处指,移民法并不在绿卡方面,照顾那些被欺诈的投资者,而是强调EB-5投资是否已经创造了就业。)
EB-5集体诉讼案中的原告们,目的各不相同。比如,已经移除条件(或永久绿卡)的投资者只想要回钱。但正在等待I-526获批的投资者,则想获得合法永居(绿卡)。投资者在申请I-526后的18个月时,可能正处于批准等待期,如果此时返还投资款,将导致其I-526申请被撤回、被拒、或已获批申请被撤回。在等待获批的投资者,通常会希望有另一家企业,来接盘该项目,并且其目的是使项目继续与最初的商业计划书,保持一致。
最近,华盛顿联邦法庭的判决,认定了获得美国居民身份对外国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依据EB-5投资者的利益及其他,应持续遵循最初始的移民和财务目标,在布达拉塔项目(西雅图Skyscraper)中,法庭相信,除了考量收购布达拉塔项目的方案之外,还谨慎考察继续完成EB-5目的之项目的可能方案。”(EB5Sir注:此处指,Path America区域中心的法院判决。)
法官认定,应该保护EB-5投资者在项目中初始利益。并要求,项目接盘者通过招标,不仅仅接手项目,而是完成移民目标,并给外国投资者机会去实现他们获得绿卡的目标。
集体诉讼的原告,可能代表了,在某一项目中,不同阶段的投资者们。因此,一个失败的项目,会给潜在的原告带来不同的后果。这些不同的后果,应该被认真考虑,并披露给原告们。
比如,对于那些条件绿卡已经获批的人来说,如果其他投资者要求收回投资并进而使得项目停滞,是违反他们的利益的。而在不同申请的阶段中,投资者也许需要更适合自己的不同补救措施。对于一些投资者来说,更看重为的是,其未成年子女能及时获得永久绿卡,而不是要回投资款。对于这些投资者来说,不惜任何代价抢救项目,才是他们想要的补救措施。
所以,当打集体诉讼官司时,其中的协商决议必须考虑到(各自所期待的)“最好结局”之间的冲突。
原文出处:Law360.com,原文作者:Tammy Fox-Isicoff律师。
接到面试通知表示已离“美国梦”更近了一步。但很多移民申请人对面签这关很纠结,有的怎么样说都是错,尽管准备充分,很努力的想要表达自己的观点,可就是通不过;而有的人轻轻松松就通过了,当面签官跟他说你可以去美国了的时候还很惊讶。 专家建议,去面签的时候首先要保持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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