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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如何规划,才能让利益放大?

发布时间:2016-09-22 来源:UENJOY 阅读:0 作者(编辑):诺华移民 字号:

美国移民如何规划,才能让利益放大?


案例一


中国公民:马先生


2013年:获得绿卡


2014年:全年保持绿卡身份


2014年收入:500万美元


其中,


300万(来自美国境外BVI控股公司的利息和股息)


200万(来自纽约的控股公司,马先生是唯一的股东成员)


受到纽约迷人魅力的吸引,马先生没有接受专业人士的税务建议,而是做了以下一些事:


2014年以1,000万美元购置的位于曼哈顿岛上的一套漂亮的三居室公寓;


2014年马先生在美居住时间约为250天(其中200天居住在纽约),25天在欧洲,而其余时间居住在中国;


2014年,他赠与其在哈佛读书的儿子100万美元,而后者使用这笔钱在波士顿购置一间公寓并支付其学费和其他费用。


那么,马先生在2014年里应该向美国缴纳哪些税款呢?


不得不说,马先生向美国联邦政府、纽约州和纽约市的2014年税收做出了巨大贡献。现假设马先生以单身的身份报税,不考虑标准扣除额、个人免征额、分项扣除额和赠与税免税额的情况下,其纳税义务分解如下:


联邦所得税:


500万×39.6%-42,236.25+300万×3.8% = 2,051,763.75


联邦工资税:


117,000×15.3%+(200万–117,000)×1.45% = 45.204.50


联邦赠与税:


(100万-14,000)×40% = 394,400.00


纽约州所得税:


69,612+8.82%×(500万-1,029,250) = 419,832.15


纽约市所得税:


18,122+3.876%×(500万-500,000) = 192,542.00


应纳税总额:超过三百万美元!


税务专家的意见:实际上,如果提前做好税务规划,这里的许多税金都是可以避免或降低的。建议马先生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搬迁到纽约郊区以避免纽约市所得税并减少州所得税;


2)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结构以降低工资税;


3)设计对儿子的赠与方式和结构以降低赠与税;


4)设计来自BVI控股公司的取酬方式和结构以降低因股息和利息而产生的所得税。


案例二


中国公民:张先生和妻子、女儿


全家于2014年获得绿卡;


女儿在旧金山的斯坦福大学攻读学士学位;


张先生和妻子每年在美居住不满120天,其余时间在中国处理他们的企业和个人事务,永久居住地在上海。


收入情况:


3家公司:在加州和纽约组建成立,有大量资金投入,其中洛杉矶的两家公司拥有大量雇员,并有可观的营业额;张先生和他的妻子是这些公司的董事或成员,但并不负责公司的日常运作,所有董事会议均在美国境外召开;


一家私募基金:由张先生与美国境外的中国投资者共同成立,该私募基金将在美国境内进行投资;


房产:张先生夫妇在美国购置了多处投资性房地产,并在佛罗里达州安置了第二个家;计划退休后在美国度过他们的大部分时光。


根据上述情况,张先生和他的妻子尽管有绿卡却显然有资格根据协定以非居民身份报税。(但他们是否将被视作放弃绿卡并不明确,我们暂不考虑。)


税务专家指导意见:居民和非居民外国人的很多行为会影响他们在美国的纳税金额。若在移民前此人仍为非居民外国人做好筹划,将比移民后的筹划更为有效。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降低美国税务风险的筹划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导致中国税务风险的增加。因此,纳税人应该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以便制定出最合理的方案。


建议一:税务居民身份的设计


非居民外国人只就有限类型的收入缴纳美国所得税,而美国居民纳税人就全球收入缴纳美国税收。税务筹划第一步也可能是最重要的一步,是讨论投资者是否能承担放弃绿卡的法律风险以非居民外国人的身份报税;如果可能,其工作和生活方式是否足够灵活能同时达到维持绿卡和非居民身份的要求。


假设在本案例中,经过权衡法律和税务风险,张先生决定以联邦所得税的非居民身份报税。在本年度中,他有可能被认定为没有在美国直接从事任何“职业或商务”活动,他也没有来自美国境内的投资所得所以不须缴纳预提税。他没有以个人名义在美国购置任何美国地产。因此,他虽然需要报税,但很可能应缴纳的联邦所得税款为零。因此,张先生既保持了绿卡身份又无需向“山姆大叔”纳税。


但要注意的是,就许多披露义务而言,他仍然是一名美国居民纳税人。举例来说,他所控股的任何一个美国境外有限责任公司都将成为一个美国居民控股的外国公司,而他需填报税表5471以披露他在外控股的该公司的公司资料和利益所得。他还必须对海外银行和财务账户进行申报并填报金融资产报表FIN144,披露他在中国和美国其他境外地方的金融账户。


建议二:将实现收入的时间提前


这样做有以下两点理由:


首先,大部分情况下中国的所得税率比美国低;


其次,美国居民纳税人按照美国税法规定的收入时间和数额征税,即便这项收入的来源与美国毫无关系。(例如,如有收入在尚未成为居民时已经挣到但在移民后才实际收到,该收入仍须缴纳美国所得税。)


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计算好!因为提前实现收入的时间可能会导致更高的中国税负。除了所得税外,中国的居民纳税人须缴纳附加税、营业税和契税,这些可能在增加你的税负。例如,提前实现你在中国获得作为工资酬金的公司股票期权,可能需要缴纳45%的中国所得税,而美国联邦所得税仅为39.6%。另外,卖掉中国的房产也许并不明智——你可能在中国按更高税率纳税(尽管当地法规中税率不断变化),且将损失因房产进一步增值带来的经济收益。


以下是几种常用的提前实现收入的时间的方法(当然你要准确计算且考虑所有相关因素):


在美国居民身份生效前出售股票、债券和其他已增值的投资财产;


在美国居民身份生效前兑现股票期权;


提前兑现奖金或其他延期支付的奖酬;


促使公司提前支付股息或出售该股息权;


如果升值前景良好,继续持有房地产投资。


建议三:将亏损和费用实现的时间推后


如果美国的适用税率更高,那么亏损在成为美国税务公民后价值会更大。因此,EB-5投资人最好延迟亏损实现的时间或在美国居民身份生效后再支付费用,具体包括:


继续持有股票、债券和其他有贬值的投资资产,并在美国居民身份生效后卖出;


延迟至美国居民身份生效后支付可扣税的费用(贷款利率、经营费用等)。


建议四:设立美国信托


我们的建议是EB-5的投资人应该在专业顾问的指导下考虑是否在移民前设立信托。大部分中国投资者的财产来自中国境内的房地产、自己经营或控股的私人及/或上市公司的股票和其他流通资产(现金、适销证券等)。尽管由于中国所有权法的限制,中国的房地产可能很难转移至离岸信托。但如果房地产由中国实体公司所有,可以考虑将中国实体公司的股份转移至离岸信托,此举还可能会增加该房产的美国税务成本,但是中国香港或其他中国境外公司的股权和流通资产是可成为离岸信托资产的出色候选人。


建议五:遗产税的筹划


移民前进行遗产税筹划的实质和范围将取决于该中国投资者是打算将美国只作为临时居住地,还是将无限期或永久居住在美国以及投资者财产的种类和所在地。


如果中国投资者在获得绿卡后不打算改变他的工作或生活方式,那么该投资者可能是美国遗产与赠与税的“非永久居民”。在这种情况下,美国遗产税的税基仅为美国境内资产,原则上包括美国房地产、美国境内的有形资产、美国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和某些借贷方为美国居民或公司的债劵。移民前的遗产税筹划基本上是不必要的。对于移民后规划,投资者可以实施一些常用的筹划方案,如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寿保险,如向个人或是有遗产税保护功能的信托赠予包括股票债券在内的美国证券。还可以重点考虑使用通过报表方式将BVI实体公司选择成为传递实体,将要纳税的美国境内资产的所有权转化为无须纳税的美国境外公司的股份。


另一方面,如果中国投资者打算无限期或永久居住在美国,那么该投资者可能成为美国遗产和赠与税意义上的“永久居民”。在这种情况下,移民前的遗产税筹划尤为重要。投资者可以在成为永久居民前向个人或信托进行不可撤销的免税赠予。此外,中国投资者也可以在成为永久居民前设立一个结构适当的多重信托以避免美国的转让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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