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投资移民在过去几年经历的变化真可谓是翻天覆地。从当初的少人问津到如今的排期,从526一两个月的批复到如今超过一年的等待,从有限的项目选择到如今铺天盖地的项目宣传,EB5似乎有些面目全非。这些变化的迅速和多面让制定政策的人多少有些措手不及。很多政策和规定并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来适应新的现实,使得从业人员只能根据现有的资料和信息来判断最可能的政策走向。 EB5项目的再投资就是非常典型的一个例子。我们今天为大家来讲解一下EB5的再投资风险是个什么东西,投资人又该如何来保护自己。
EB5最常见的项目当然是地产投资。 如果我们回头看最当初的审理,2年的有条件绿卡,加上前前后后的手续和等待,3年到5年,和一般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开发,稳定,撤出)基本吻合,再投资风险不是非常大。
如今,申请人拿到了526批准之后,并不能马上入境开始有条件绿卡的期限,而是需要等到申请的“优先日”到了国务院发布的“截止日”之前的时候,才可以去签证入境,也就是所说的“排期”。目前,根据美国国务院官方网站给出的信息,中国申请人的截止日是2014年6月。据业内人士的估计,从当前申请案子的积压情况,申请人数,和移民局的审理速度看,如果移民局不另外增加审理资源,未来申请人从递交526到入境美国甚至会延长到6到8年,那整个的投资期限将延长到10年左右。
EB5投资资金 “at risk” (有风险性)的要求想必大家都很熟悉。到底有多大风险算是符合“at risk”的要求,移民局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只是要求不能对资金的收益和本金有保障 (guarantee)。
2015年8月,移民局颁布了一个名为“关于EB5在526和829审理期间工作创造和维持投资的指导”的政策备忘录草稿。在这个草稿里,关于维持投资的要求,提到:
“the capital will not be considered “at risk” if it is merely being held in the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s bank account or an escrow account during the sustainment period. At the From I-829 stage, USCIS will continue to require evidence verifying that the escrowed funds were released, and that the investment was sustained in the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such that the capital was “at risk” throughout the sustainment period…… To the extent that all or some portion of the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s claim against the job-creating entity is repaid to the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during the sustainment period, the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must continue to deploy such repaid capital in an “at risk” activity for the remainder of the sustainment period.”
也就是说,对于风险性的要求不仅仅是在526阶段,而是一直到投资人的829的审理完成 。如果项目方成功退出项目,收回资金,将资金退回给了NCE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 新商业企业), 作为NCE的一般合伙人是不能将资金收回的,而是必须将资金继续维持“at risk”的状态,直到投资人的829审理完毕。将资金放在监管账户或银行账户不符合 “at risk”的要求。
目前很多项目都是NCE将资金以5年贷款的形式发放到JCE(Job Creating Enterprise, 就业创造企业)这种法律框架来操作的,大部分贷款都有可延期两次,每次一年的条款。 这在两年前应该是比较合适的,但在投资人有可能需等待10年获得永久绿卡的今天,又出现了新的挑战。贷款到期收回之后如何处理? 即便不是贷款,是股权投资,如果项目成功退出,这个资金如何处理?
Again, 你在政府那里是找不到答案的,因为他们政策的更新至今还赶不上实际情况的变化。从业人员都是抱着边走边看的态度,根据现有的信息作出最好的判断。今年2月份,Klasko Immigration Law Partners, LLP; Arnstein & Lehr LLP; Jeffer Mangels Butler & Mitchell LLP联合发布了一个关于资金重新使用的白皮书, 建议重新投资的资金可以用来购买公开市场的证券,或者私募证券(与现有EB5项目类似的结构)。
对于投资人来说,这些再投资风险意味着什么?对项目方应该有什么样的额外考量?
简单来说,投资人应该考核再投资项目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来判断自己是否可以在829审批后短时间内收回资金。
安全性
现在的大部分项目尽职调查所看的只是EB5投资项目本身(如果有尽职调查的话),很少人去考虑这个项目的资金收回之后的投资。但对未来可能投资项目的考察也相当重要,因为它关系到你什么时候,或者是否可以收回你的EB5资金。
截至到目前,移民局并没有规定EB5的再投资需要投放到新的JCE, TEA (Target Employment Area, 目标雇佣区), 或者是最初区域中心所规定的那些地理区域。所以,从就业创造的角度,EB5最初的投资当然是最重要的,因为它是创造EB5就业的关键因素,直接决定投资人是否可以拿到绿卡。但从资金回收的角度,你就不仅仅需要考虑最初EB5项目的安全性,也要对未来可能的投资的安全性做些考量。
当然,这不是件容易的事,因为没有人可以告诉你未来资金会投资到哪里。纵观现有的EB5项目发行备忘录,很少项目会给出比较具体的资金部署计划。有些会说,根据当时的情况,将资金按照移民局的要求来投资。最为具体的会给出开发商的名字,计划将资金投资到该开放商的另外的项目。有的备忘录则根本不会提及,只是说资金在829审理完毕之前不会退还。这个时候就要根据不同的项目情况而定制不同的调查计划。如果区域中心和开发商实质上是一体的(越来越常见),区域中心只是开发商集资的一个工具,那么几乎可以肯定,EB5的再投资就会是同一个开发商的另外一个项目。但是,因为你对未来项目的类型,期限,安全性无法考量,你目前可以衡量的就只能是开发商本身的实力和信誉。对于开发商来说,EB5的资金从某一个项目的融资变成了一个低成本的中长期企业融资,类似于银行贷给企业的revolving credit line, 循环信贷额度。那你的尽调就要围绕开发商本身的历史,业绩,还款纪录,信用,法律诉讼等, 来判断未来按时还款的可能程度。
如果你不能确定未来的资金会投放到哪里,则可以考虑要求开发商有更为明确的条款,列出将来选择投资的条件。对于区域中心来说,一旦没有了就业创造,目标雇佣区域这些限制条件,它的目标很可能就是对高收益的追求。而高收益则意味着选择那些高风险,或者投资期限长,流动性差的项目。这和EB5投资人要求的平稳和流动性好有着基本的冲突。所以投资人可以要求区域中心在未来选择投资时,必须遵循一定的条件,比如雇佣第三方来评判项目是否符合EB5投资人对风险和投资时限的要求。或者投资人可以指定自己的顾问来参与到未来项目的选择当中。
如果有些区域中心在将来遵循上述白皮书的建议而将资金投放到公开市场的证券,则需要雇佣专业的证券分析人士来根据EB5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时间要求来挑选合适的证券投资。
流动性
因为EB5投资期限的不确定性, 投资人对于流动性的要求比较高。在829获批之后,投资人希望在短时间内收回资金。如果资金是投资在公开市场证券,则几乎没有流动性的风险,因为证券可以随时变现。但如果投资的项目是房产或者是其它流动性差的项目,企业本身的信用则是关键。因为企业的信用决定了企业是否可以出具实际有效的资金返还担保,以及企业在金融机构融资的容易程度。
作为总结,为了尽量降低EB5项目的再投资风险,增加投资人在829获批后短时间内收回投资的可能性,投资人需要对开发商的实力和信用做全面的了解;或者以不同的方式增加选择未来项目的话语权。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让自己的利益受到保护,减少资金损失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