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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区域中心为何对投资者的年龄要求不同?

发布时间:2016-09-12 来源:大道美国 阅读:0 作者(编辑):锐泽陈志谦律师 字号:

当下的EB5投资者中,不少都是采取家长携带未成年子女一起办理的模式以达到绿卡回报的最大化。然而,随着日益严峻的排期(Backlog)形式,采取这种模式的投资者不免会面临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即如果子女在排到绿卡名额之前就已经达到21岁,那按照规定该子女就不能够以主申请人(即其家长)的受益人身份自动获得绿卡了。考虑到很多投资者办理投资移民的初衷是为了孩子将来的教育及成长,这种孩子可能拿不到绿卡的风险显然不是投资者愿意看到并承担的。当然了,必须指出的一点是这种顾虑对于孩子尚小(比如13、4岁或更年轻)的家长们来说并不会成为一个问题。因为他们的孩子有相对充裕的时间去等待排期结束得到绿卡。可对于那些孩子16、7岁,即将要成年却还差了那么一两年的家长来说呢?将孩子直接作为主申请人办理便成为了不得不考虑的一种方法。


不同的区域中心为何对投资者的年龄要求不同?


然而这种看似已经十分直截了当的投资方法,实际操作起来却还要面临更多的障碍。其原因在于并非每一家区域中心都允许未成年人作为主申请人进行投资。有些区域中心会愿意接受年龄小于18岁的投资者,有一小部分区域中心甚至不对年龄设限,多小的投资者它都愿意接受作为主申请人。反之,也有区域中心如干脆就不接受未成年人成为其旗下任何一个投资项目的主申请人。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什么?是美国的移民法规定?还是移民局有相应的限制政策?亦或是其他的因素?以下就为您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移民局没有相关的限制


在一周多前8月29日进行的问答会上,移民局投资移民办公室(USCIS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Office) 副主任JuliaHarrison在被明确问到关于未成年人作为EB-5主申请人的问题时给出了如下回答:她说从移民局角度来说,美国的移民法并没有对未成年人作为主申请人进行投资移民设定任何限制。但同时她也表示移民局并不会因此而给出一个统一的指导意见,而是在相关的规定出台前继续按照每个个案的不同情况进行逐一审批。


没有明确为未成年人直接申请投资移民亮绿灯放行,JuliaHarrison的回答还是包含了非常多的有利信息。至少,移民局不会因为主申请人是一名未成年人就直接对其申请予以否决。既然移民局都没有对EB5投资者的年龄进行限制,那为何区域中心要自行采取措施,在自身的商业发展上多添加一道坎呢?美国合同法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才是区域中心在设定年龄限制上较为核心的考量点。


未成年人有权将合同无效化


美国处于英美法系遵循判例法。在没有特殊立法的情况下,各个法院都将按照之前的有效判例来对相似的案子作出裁决。由于不属于联邦政府专属管辖的区域,合同法历来都由每个州自行进行管辖。在这过程中也就可能演化出不同州在不同问题上的区别对待。有意思的是,在对未成年人合同的保护上,每个州在二百多年的发展沉积后所保留的基本原则,却是出奇的一致。在美国的合同法中,如果一份合同中的一方是一名未成年人,该未成年人通常来说有权撤出合同,而使合同无效化。


加州的上诉法院在Winklerv. Los Angeles Investment Company一案中提到,加州民法典第35条规定一名未成年人可以选择撤销有他本人签署的一份合同。这个案子发生在1919年,将近一百年过去了,该判决依然屹立不倒从未受到过任何质疑。相似的,另一个主要州德克萨斯州的最高法院在1973年的Roman一案中写到,尽管未成年人签署的合同并不会自动无效,但该未成年人有权力选择撤销整份合同。德州最高法院的这条指示,直至今日也依然有效。最后来提一下纽约州,纽约最高法院在1983年的Shieldsv. Gross一案中这样写到,除非有专门的立法给出例外,否则按照判例法即便是家长为了孩子利益代替孩子签署的合同,该未成年的孩子之后也可以选择撤销这份关于他/她的合同。在Shields案中,由于确实有一个纽约专门出台的法条明确给予家长代替孩子签署合同的权力,法院在该案中判决孩子不能够再撤销已经行使许久的这份合同。但在EB-5的背景下,移民局的回答很明确地告诉我们这方面相关的明文法律目前还不存在。这种情况下,至少在纽约州法院的眼里,如果一名未成年人在和区域中心签订合约后反悔想要撤出,区域中心对此可以说是只能打落牙齿往肚里咽,一点办法也没有。这样的风险显然是绝大部分区域中心所不愿去面对和承担的。


当然了,美国的合同法也并非给予未成年人绝对的保护。譬如,通常来说如果未成年人签署的合同是关于生活必需品,例如必要的食品衣物等等,那么该未成年人之后不能够选择撤销这份合同。又譬如一名未成年人在其成年后如果还在享受这份合同为其带来的利益,那他/她将失去撤销这份合同的权力。与区域中心签署合约办理投资移民,几乎不可能被看作是生活必需。成年后依然享受利益的例外由于缺少跟投资移民相关的判例,也处于一个极其不明朗的状态。在如此情况下,就不难理解为何美国合同法上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机制会令区域中心想要尽可能的避免接受未成年人作为主申请人。而根据区域中心所处的州的判例法的不同,它们也会有不同的年龄标准。


未成年人符不符合EB-5的要求


除了最主要的合同法相关问题之外,也有人担忧EB-5项目本身所具有的一些规定也可能会对一名未成年人作为主申请人亮起红灯。一来是未成年人所持有的可以撤销其与区域中心签署的合同的权力很可能令移民局认为其投入的资金并不符合需要投资者自行承担风险的规定(“At Risk” Requirement) 从而否决其移民申请;再者是未成年人的年龄很可能带来其是否具备担任一位有限合伙人资格的问题。尽管投资者在区域中心项目的真正运行上几乎没有直接的参与,但从本质上说作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人,该投资者是应该具备一定的理解企业本身运作并参与决策的能力的。一名未成年人究竟是否具备这种能力是要打上一个问号的。因此,移民局理论上也可以从这个角度进行质疑而否决投资者的申请。


从实务上看,这种可能性几乎为零。移民局在8月29日的问答会上也提到了如果申请人年龄在14岁以下,那这名未成年的申请人就需要其家长或合法监护人代其签署申请函及其他文件。反之,移民局认为14岁或以上的申请者可以无需经由家长代签。再则就是在I-489身份变更的申请表指导中,移民局明确指出14岁及以上的申请者必须缴纳与“成年人”同等的申请费,而13岁或以下的申请者可以缴纳较少的“儿童”级别的申请费。字里行间可以看出,尽管没有明文规定,移民局其实对未成年人作为投资人也是默认的。


总结


总体来说,区域中心设定对投资者的年龄限制,主要还是出于自身保护的考虑而非相关移民法的直接约束。未成年人作为投资人的风险主要是区域中心的风险,而不是投资人的风险。在项目出售情况不如预期的情况下,有些区域中心在衡量后也有可能冒险去接受未成年的申请人。


所以,对于考虑投资移民的家庭来说,如果孩子年纪尚小,那如文章一开始提到的,排期的问题并不会带来太多的困扰,投资者依然可以采取家长携带小孩全家一起拿绿卡的方式进行申请。而对于孩子还差1、2岁成年的家庭来说,则只能选择那些能接受未成年人的区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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