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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8美国《儿童公民法案》(Child Citizenship Act)的内容被编入《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320条和第322条。根据第320条的规定,在国外出生、但在出生时没有获得美国国籍的未满18周岁的儿童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后,可以自动获得美国国籍。第322条规定了在国外出生、满足一定条件的未满18周岁儿童加速入籍的情形。由于《儿童公民法案》于2001年2月27日正式生效,所以上述规定适用于在2001年2月27日及之后未满18周岁的儿童。
移民法第320条规定:在美国境外出生的儿童,在满足以下条件时,自动获得公民身份:
(1) 其父母至少有一方是美国公民(不论是出生在美国还是通过入籍成为美国公民);
(2) 未满18周岁;
(3) 居住在美国,并具有合法的永久居留身份,美国公民父/母对其有实际的合法监护权
不符合上述第320条规定的,还可以根据第322条的规定申请入籍。
移民法第322条规定:在美国境外出生和居住的儿童,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获得公民身份证明(Certificate of Citizenship):
(1) 其父母至少有一方是美国公民(不论是出生在美国还是通过入籍成为美国公民);
(2) 其美国公民父/母在美国实际居住总计至少5年, 其中至少两年是在年满14周岁之后。如美国公民父/母不能满足实际居住要求,祖父/母满足也可;
(3) 未满18周岁;
(4) 居住在国外,其美国公民父/母对其有实际的合法监护权;
(5) 暂时居住在美国,以合法有效的身份入境。
上述两条规定也适用于美国公民所收养的子女。
符合第320条规定的,如有需要可以填写提交N-600表格(Application for Certificate of Citizenship)申请公民身份证明。
符合第322条规定的,可以填写提交N-600K表格(Application for Citizenship and Issuance of Certificate Under Section 322)。在公民身份证明签发之后即获得了公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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