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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改革未果,EB-5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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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30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INA§212(a)(9)(B)(ii))的规定,非法滞留指的是在国土安全部批准的停留期到期之后滞留美国,或其他在未获得入境许可或假释的情况下滞留美国。但1997年4月1日之前非法滞留美国的时间不予考虑。
非法滞留会引发三年、十年甚至永久禁止入境条款的适用。
三年禁止入境——如果在美国非法滞留时间连续超过180天但少于一年,在递解程序启动前,自愿离开美国,则该非法滞留者自离境或被递解之日的三年之内,不准入境美国。(INA§ 212(a)(9)(B)(i)(I))
根据上述规定,非法滞留者在递解程序启动完成之时(如签发I-862出庭通知)或之后离境的,不适用三年禁止入境的条款。如果非法滞留者在递解程序启动之后被准许自愿离境的,也不适用三年禁止入境的条款。
十年禁止入境——如果在美国非法滞留时间连续达到或超过一年,则该非法滞留者自离境或被递解之日的十年之内,不准入境美国。(INA§212(a)(9)(B)(i)(II))
和三年禁止入境不同,离境美国是引发十年禁止入境条款适用的必要条件,但不一定是因为递解令或递解启动之后被准许自愿离境的情况。因此,非法滞留者无论是在递解程序期间或之后离境美国的,均适用十年禁止入境的条款。
永久禁止入境——如果在美国非法滞留时间总计超过一年,或根据移民法第235(b)(1)条、第240条及其他条款被递解出境之后,未经允许,再次入境或试图入境美国的,将被永久禁止入境。(INA § 212(a)(9)(C)(i)(I)&II)
但超过十年以后再次入境的,或者在入境前国土安全部同意其再次申请入境的除外。再次入境的时间是在1997年4月1日之前的,也不适用永久禁止入境的条款。
作者: CAROLYN S. LEE ,MILLER MAYER, LLP合伙人 MICHELE FRANCHETT ,STONE GRZEGOREK GONZALEZ LLP合伙人 DAVID MORRIS ,DC REGIONAL CENTER管理合伙人 EB-5利益相关者近期在立法方面所付出的努力尚未使EB-5项目取得其需要的长期可预测性,更不提备受期待的EB-5改革方案,目前取得的结果只有美国移民局投资移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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