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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投资人资金来源

发布时间:2016-03-14 来源:AAEB5 阅读:0 作者(编辑):诺华移民 字号:

美国EB-5投资移民投资人资金来源


投资人个人的I-526申请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上文介绍的投资项目内容(包括商业 计划、经济学报告等);第二部分是指投资者个人具体的投资金额来源的报告。这份报告是 用来说明投资人在美国投入的50万美元的资金来源(Source of Funds,英文简称SOF)。


经常问到的关于资金来源的问题是,投资人是否可以获得贷款来使用在EB-5项目中。答 案是可以的。要注意的是,贷款必须由个人财产所担保。比如,以投资人的房地产进行抵 押而从银行获得的贷款是可以被接受的。或者由投资人享有股权的公司提供的贷款也是可行 的,在这种情况下,其担保一般是投资人在这个公司的股权。


然而,在贷款的情况下,投资人是如何获得资金购买作为担保基础的资产的证明也必须 提交给移民局。例如,在房产抵押贷款中,投资人必须证明最初是如何购买房产的。(以 前,如果房产购买于五年之前,这一步并不需要证明,但是从2014年开始,移民局均要求这 部分的原始信息,无论资产是在多久之前获得的。)而在股东贷款的情况下,比如如果投资 人是公司的大股东的话,也要求证明公司最初的资本金来源。


另一个经常被问到的问题是,投资人是否可以使用他人赠与的资金作为EB-5的投资资 金。这也是可以的,然而,如果有赠与的情况,移民局会越过投资人,而查看用于赠与的资 金的来源。


注:这个规则的一个例外是抵押贷款用作资金来源的情况。如果投资人进行贷款,其担保必须是投资人个人所有的财 产;而如果是第三方进行贷款而将贷款金额赠与投资人,相应的担保则不需要是赠与人个人所有的财产。(可以使 用他人的财产担保获得贷款这个事实在美国的语境下有一点费解,但在中国很寻常,例如,父母可以为其子女购置房 产,之后父母可以使用那个房产作为担保而成为借款人,而子女只需要签署其附属的抵押文件。)


投资人需要牢记的一点是,在汇投资款到美国之前,一定要先让自己的律师对投资资金 来源进行审查,并帮助准备相应的证明文件。一旦投资人的资金已经离开其所在国,再开始 梳理投资资金来源和准备证明文件则会变得极为困难。除了要提交资金来源的报告,投资人 还需记录完整的资金移转路径(Path of Funds)。这需要通过提交银行的汇款单据和其他银行 证明文件来加以证明。因此,投资人应该在汇款前咨询律师来帮助设计整个计划,这一点尤 为重要。对大多数的投资人来说,准备资金来源报告和汇款流程大概为期二到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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