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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USA为USCIS I-924A表递交意见评论

发布时间:2016-02-25 来源: IIUSA 阅读:0 作者(编辑):诺华移民 字号:

IIUSA为USCIS I-924A表递交意见评论

2月16日,IIUSA公共政策部委员会向美国移民局(USCIS)递交I-924A表意见评论,该表是用于表明区域中心仍然保有参与区域中心项目资格的年度报告。


整体意见


拥有比当前表格许可量更多的JCE或NCE的区域中心需要补充表,或者需要提供比几句话这个容量更长的解释。

年度I-924A递交/补充应该和区域用于报告管理人和所有人更改情况的表格不同,USCIS曾声明后者应当与I-924A表一同递交。现在I-924A填表指南上没有提醒要报告这些更改。

填表指南太宽泛。请给出更具体的指南,比如对“维持的就业”、“总EB-5资本投资”等内容作出定义。

请在填表指南中具体说明区域中心是否需要报告在该财年中没有进行活动的JCE/NCE。如果JCE/NCE没有活动,是否需要有个部分来提供积极证据,防止被认定未能促进经济增长而获发NOIT。

USCIS应当具体解释优先创造就业计算法,并具体说明(如适用)是否需要递交证据来佐证计算。

请在每个部分留出额外空间来便于给出进一步解释。


具体意见


I-924A表第一部分

“官网地址”:如果主席是个人,则不需要一个官网。第三节也同样是这个问题。

应当更清晰地说明I-924A递交需要纳入区域中心最近获发的批准通知。


I-924A表第三部分

B:“管理公司/机构的名称”:应为:主要负责管理区域中心运营的个人或公司。

C:“其他代理人的名称”:这是指?服务代理、程序代理、顾问、介绍人?应当去除这一点或者明确这一点。

1:“总EB-5资本投资和EB-5资本投资重点的创造就业”:

a)        这个问题措辞模糊。因为用了重点(focus)这个词,不清楚是在询问已完成的(已投资的钱款和已创造的就业)还是正在进行的,是已开始投资但没开发的项目还是商议中尚未开始投资的项目,或者以上都是。

b)        为了了解区域中心的贡献和正在进行的活动,USCIS应该询问区域中心做了什么、投资了什么、创造了怎样的就业、什么项目已开始投资等等。

2a:“总EB-5投资”:这是指?投入NCE的资本,还是NCE投入JCE的资本?应当在填表指南中明确定义。很多时候资金募集了但还没投资。如果区域中心填了0,从经济角度看像是没有活动。表格应该询问募集的资金量和该投资预计创造的就业。

2a:“行业类别NAICS代码”:需要给出更多填表指南。

a)        年报中只需要财年中有运转的NAICS代码?这些代码需要和USCIS批准通知和递交的商业计划中写的一致吗?

b)        需要纳入JCE信息下每个NCE报告的所有不同行业吗?需要在填表指南中明确。

4:也应询问待审的申请和撤回的申请。

5:也应询问待审的申请和撤回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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