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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4
上周末美国移民局提出一份有关“职业移民绿卡申请期间更换工作”的政策备忘录,其中规范了EB-2、EB-3类别绿卡申请期间更换工作时至关重要的核心概念定义——“相同或相似职业分类” (the Same or a Similar Occupational Classification)。目前该政策备忘录已通过OMB (美国行政管理和预算局)审查,等移民局正式对外公布备忘录全文后,将在2016年1月4日之前完成公众意见收集后决定是否最终采用。
该备忘录如果实施,将对广大EB-2、EB-3类别申请人产生重大影响!
长久以来职业移民绿卡申请人一直被一个问题所困扰,到底在拿到绿卡之前是否能更换工作?答案是:满足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在绿卡未到手之前就更换工作。申请人可以在排期到来递交I-485身份转换时同时递交工卡申请,在递交工卡申请180天后可以更换雇主,但更换后的工作必须与为其申请绿卡雇主所从事的工作属于“相同或者相似职业分类”,直到拿到绿卡之后才能在美国从事任意行业、工作。
但大多数申请人不太理解“相同或详细职业分类”的这一说法,为了保险起见很多申请人放弃了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或是不开心但又得“忍辱负重”地坚守岗位,一直等到绿卡到手才和原雇主说再见。
移民局深知自己内部处理职业移民类别I-485以及工卡申请的处理速度不给力,长期以来高学历、高技术外国移民对此怨声载道,为了缓解这一问题移民局这才制定了这一备忘录,来规范相同或相似职业分类”的定义,以方便申请人彻底理解这一概念在拿到绿卡之前轻松跳槽。如何定义“相同或相似职业分类”?
备忘录中详细列出了各种情况的解决指导意见,其中包括:
• 使用美国劳工部(DOL)制定的“标准职业标准系统”(Standard Occupational Classification Codes )进行定义• 符合“标准职业标准系统”对岗位的细节描述• 不同的岗位细节描述但属于相同大类别职业• 相同或类似的职业进程• 同岗不同酬
此份政策备忘录虽然已经过OMB审核,但在未完成公众意见采集之前不会正式实施,所以近期有相关需求的小伙伴还需耐心等待,小纽也会多方面关注这一政策的最新进展,也会第一时间公布该政策公众意见采集网址,还请小伙伴多加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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