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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1从美国移民顺位表也可以看出,EB-1 属于美国 EB 类(职业移民类)签证里的第一优先类,有多优先呢?最直接的优越性在于其无需申请劳工证(PERM),即无需证明您的存在不会夺走美国工人的工作机会 ,对劳工证稍有了解的读者就会明白这是一个非常繁琐的程序,而 EB-1 天生自带优越性,直接跳过了劳工证的环节。除此以外,EB-1 每年有40,000张绿卡发放,所以当前还没有排期。对条件符合的人士来说,是钱少事少见效快的,可以说是一条迅速的通关之路。
既然是一条迅速通关之路,那么途中有哪些关卡?耗时多久?实现绿卡的临门一脚又需要做哪些准备呢?
本文将对 EB-1 中的 C 类,即高管人士(multinational manager or executive)这一类别的绿卡之路进行探讨,如读者有意了解诸如特殊人才、杰出教授、研究员或是 EB-5 等其他类别,请单独咨询本所。
L-1 或 EB-1C 丰俭由人
EB-1C 可以说是 L-1 的进阶阶段,但 L-1 却不是 EB-1C 的必经之路。
对 L-1 或 EB-1C 不甚了解的客户可能会以为 L-1 是 EB-1C 的前置程序,而事实并非如此,事情本可以更简单。
首先还是法律要件先行,让我们来看 USCIS 官网对于申请 EB-1C 给出的法律要件:
拆分上述法律要件,EB-1C 要求如下:
在过去的三年中, 受益人必须在美国公司的海外机构连续工作过一年以上
无论是在海外公司还是在美国公司,受益人必需行使管理职能
美国公司必需已经运营一年以上
美国公司与其海外机构必须存在合格的关联关系
上述的每一个要件都可以展开作很多的分析,如美国与海外机构两个公司间所谓的合格 “关联关系”(qualifying affiliation relation)在移民法意义上就有特定的指向与限制,此处不作详述。读者可能会发现 EB-1C 的要求其实和 L-1 的要求有很多重叠,最关键的差别在于 EB-1C 要求美国公司必须运营一年以上,而 L-1 却可以从无到有,万丈高楼从地起。
这就是为什么说 L-1 并不是 EB-1C 的必经之路,在美国公司运营超过 1 年的前提下,就不必非走 L-1 从零开始,或许可以考虑跳过 L-1,直接走 EB-1C,如此一来,一年的时间也省了,可谓是把时间成本降到了最低。不过,满足美国公司成立超过 1 年,就真的想也不想欢天喜地直接去走 EB-1C 了吗?
您依然可以从零开始,先申请 L-1。是否要这样做是实际操作层面多方因素综合考量的结果。比如说:底气不足,支付能力不够,雇员人数太少,财报等数据上不了台面等(具体看以下EB1-C的申请条件)。当然,对于在美国新设的企业来说,那就必须是从零开始,先申请 L-1,再申请 EB-1C,走稳妥之路。
从L-1到EB-1C 何谓一年?
这里有一个误区,所谓一年的期限绝不是从美国公司成立开始起算的,在移民法的语境里,这一年是指正常持续系统经营一年,因此绝不要在成立期满一年时就贸然提出 EB-1C 申请了。大家还是要考虑美国公司目前的运营状况来决定是否提出申请,不要被一年的阙值所捆绑。
此外,从以往实际操作的案例中看,笔者要在这里给大家提一个醒,从 L-1 到 EB-1C 一定要留好后路!
这里分享一个真实的案例:李先生在 1 年期满后直接申请了 EB-1C,没有为他的 L-1 申请延期。“不是已经可以申请绿卡了吗?我何必多此一举还延期 L-1?” 然而他的 I-140 却被拒了,他和太太在美国瞬间失去了合法身份,留美都成了问题,何谈绿卡。
这是律师的失职,他的律师本应该建议他做好 L-1 延期申请,无论何时都要保障自己在美的身份合法,以防万一。
L-1 延期是一条很好的后路,哪怕绿卡申请被拒,您都能保有在美的合法身份,等条件成熟后再次申请绿卡。
从L-1到绿卡 双重考察
同美国的许多政策一样,L-1 也遵循一种宽进严出的规律,从实践来看,L-1 签证的获得不难,但 L-1 签证的延期以及转绿卡的环节却会面临较严苛的审查。
您需要知道移民局在此处在意的是什么才能投其所好。在 L-1 签证申请环节,移民局在意的是“真实性”,即美国公司是否真实在美国运营、两个公司间的关联关系是否真实、高管的管理职能是否真实等;而在绿卡申请环节,移民局在意的是“真实性” + “可持续性”。
关于绿卡申请环节的 “真实性”,主要是对受益人管理职能的考察。L-1 语境下的管理职能有着极其特殊的定义,您的律师是否能对管理职能做到精准把握直接关系着绿卡申请的成败。
关于绿卡申请环节的 “可持续性”,主要是对美国公司运营状况的考察,首当其冲是对公司支付能力(ability to pay)的考察。移民局想要确定的是该美国公司有能力支付对受益人承诺的工资,有能力在受益人拿到绿卡后依然继续经营下去。
美国公司通过证明以下任一来证明其支付能力:
美国公司的净收入等于或多于对受益人承诺的工资
美国公司的当前净资产等于或多于对受益人承诺的工资
美国公司已经雇佣受益人并且已经支付了承诺的工资
美国公司还需要通过税单、财报、雇员人数等文件体现其支付能力,根据各行各业的不同收益情况,这里并不存在一个既定的标准,但要牢记“合理性”,受益人的工资、雇员人数、营业都要体现合理性。
“可持续性” 还要求美国公司与其海外机构的合格关联关系要是持续的,海外机构本身也要正常、系统、持续地经营。
这是一条可以一路超车的路,跳过 L-1,直奔绿卡;也是一条可以从零开始踏踏实实走的路。
相较于 EB-5 较大的投资款、艰难的资金来源说明、有限的配额、以及漫长的排期,EB-1C 显然是一路的绿灯,在越来越多人把目光转向 EB-1 的今天,或许我们可以预言在可预计的未来,EB-1 也会出现配额不足、需要排期的情形。
第一个问题是如果我曾被拒签,是否能够申请EB-5?简单来说答案是可以。您曾经被拒签的事实不会影响您申请EB-5的权利。但请确保您完整告知移民律师您过去的申请信息。因为它们是移民局永久记录的一部分,会被移民官员审阅。和您的移民律师谈谈过去被拒签的记录及您认为可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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