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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EB-5政策指南五要点

发布时间:2016-12-05 来源:移投路 阅读:0 作者(编辑):诺华移民 字号:

今日,美国移民局(USCIS)发布新的EB-5政策指南的草案。


新EB-5政策指南五要点


最终定稿后,该手册中的政策将会生效,并且替代旧的移民局EB-5政策指南。移民局已将早期判决备忘录和现行判决政策合二为一。


以下是新的EB-5政策指南的五要点:


1、投资资本:政策指南明确了投资在新企业中的资本类型。对贷款进行投资的投资人(常见类型是房屋抵押贷款),投资人必须本人对该贷款负主要债务责任,并且对抵押物具有所有权。此外,由投资人个人资产作为抵押的贷款,贷款额必须低于该个人资产的公平市场价格。该指南还对用承诺付款的期票作投资进一步规定,期票下的债务必须由投资人的个人资产作为抵押,并且完全符合投资人开票地的法律,美国债权人对该债务有控制权。


2、投资回报和赎回协议:移民投资者可以在临时绿卡期间甚至是就业创造出来之前获得其投资的新企业获得利润回报,只要投资回报不是投资人投资本金的一部分,或者是保障性回报。对于股权模式项目的投资人,投资协议里不能规定在投资人获取有条件绿卡之后可以要求返还部分投资本金。


3、目标就业区:某地理区域即使曾经取得目标就业区的资格,也可能因就业率和人口的增长失去该资格。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投资移民者不能以变化之前取得的目标就业区资格为依据。移民局将根据具体投资的时间,来决定投资是否适用更低的基本投资额:如果投资资金注入了新企业(如果是区域中心则是就业创造公司(JCE)),决定TEA的时间则是投资的时间;如果I-526申请递交时,资本尚未注入,决定TEA的时间则是I-526申请递交的时间。此外,投资人在申请I-829移除绿卡条件时,不需要证明投资区域是否仍然适格目标就业区。


4、重大变化:政策指南对“重大变化”这个较复杂的概念进行了澄清,但同时也增加了更多潜在的问题。如果变化发生在I-526申请递交之后,投资者获取有条件绿卡之前,并且该变化会导致投资移民申请人不符合法定要求,则该变化为“重大变化”。这个阐述似乎很模糊,同时可以被理解为较之前政策中对于该时期发生的非本质变化的规定更为宽松了。2013年5月30日的政策备忘录对临时绿卡批准前的变化规定更为严格,但对临时绿卡批准后的变化相对宽松。这将对排期获取临时绿卡的中国申请人带来重要影响。


5、I-829 判决:移民局提出I-829申请材料需包括在I-526申请时递交的商业计划书和经济学报告。移民局澄清了如果投资人的资金创造了永久工作岗位,在I-829审理时这些岗位不需要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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