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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2017年1月1日起,600万以上境外金融账户开查!

发布时间:2016-10-20 来源:网络 阅读:0 作者(编辑):诺华移民 字号:

国家税务总局上周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详见官网http://hd.chinatax.gov.cn/hudong/noticedetail.do?noticeid=921021。尽管我国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时间已确定为2018年9月,但从明年开始我们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就将感受到一些变化。


国家税务局:2017年1月1日起,600万以上境外金融账户开查!


从明年1月1日开始,我国境内金融机构将对在本机构开立的非居民个人和企业账户进行识别,收集并报送账户相关信息,由国家税务总局定期与其他国家(地区)税务主管当局相互交换信息。10月15日国税总局已开始就《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公开征求意见的消息引发了读者的关注。根据办法,我国将通过国际信息交换获得中国税收居民在境外的账户情况,同时我国也会将非中国税收居民在中国的账户信息提供给相关国家(地区)。此外,尽管我国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时间已确定为2018年9月,但从明年开始我们到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时就将感受到一些变化。


为何国际间要开展账户涉税信息调查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纳税人通过境外金融机构持有和管理资产,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日趋严重,各国对进一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交换、维护本国税收权益的意愿愈显迫切。二十国集团(G20)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了一项“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并于2014年7月发布。这项“标准”获得当年G20布里斯班峰会的核准,为各国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打击跨境逃避税提供了强有力的工具。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1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标准”。


根据“标准”开展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首先由一国(地区)金融机构通过尽职调查程序识别另一国(地区)税收居民个人和企业在该机构开立的账户,按年向金融机构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报送上述账户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账号、余额、利息、股息以及出售金融资产的收入等信息,再由该国(地区)税务主管当局与账户持有人的居民国税务主管当局开展信息交换,最终实现各国(地区)对跨境税源的有效监管。


我国将从2018年9月首次对外交换信息


我国早在2014年9月的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就承诺将实施这一“标准”,其中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此后的两年时间里,国家税务总局会同金融主管部门推动“标准”实施的相关准备工作。2015年7月,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并已于今年2月份对我国生效,这为实施“标准”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去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还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法律工具。


而此次国家税务总局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其实是一项将国际通用“标准”转化成适应我国国情具体要求的“操作手册”,既是我国实施“标准”的法律依据,也是一份具体的操作指引。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我国金融机构的负担,《管理办法》在“标准”允许的范围内简化了相关合规要求,尽可能兼顾国内、国际两方面需要。


明年起开新账户要多一道手续


为执行涉税信息调查,从明年起国内金融机构在业务流程上都会有相应的变化,其中也会涉及到所有普通百姓,尽管大多数百姓可能并不在被调查之列。


据了解,金融机构将根据要求对业务流程和操作有相应调整,并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改造。而对于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的个人和企业而言,明年起开立新账户时就至少要多一道手续了,即在开户时需额外填写一份声明文件,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对个人而言,需要声明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或者非居民。对企业而言,需要声明是否为中国税收居民、非居民或者消极非金融机构。不过由于在我国金融机构开户的绝大部分个人和企业均为中国税收居民,因此未来在金融机构办理业务填写声明文件时仅需勾选中国税收居民即可,整体来说开户程序变化不大。


界定“中国税收居民”并非依据身份证件


需要强调的是,“中国税收居民”的概念与居住管理法规中的“居民”概念并不相同,并不能从普通的居民身份证件来判断,因此需要开立账户的个人和企业自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那么如何确定自己的身份呢?根据我国税法,“中国税收居民”中的个人是指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中国税收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即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应在账户被调查之列。值得强调的是,外籍华人、已经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者,或者在境外停留超过一定时间的华侨,如果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已经构成当地税收居民,即不属于中国税收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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