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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19什么是930?
美国投资移民法成立于1990年,简称EB-5,目的在于促进美国经济,要求申请人投资50万或者100万美元,并为当地创造至少10个就业机会。1993年,又推出了“区域中心试验法案”,放宽了原有的就业创造要求,将直接雇佣10个就业改成了可以通过间接创造10个就业岗位。这么一来,投资的成本压力及就业创造压力减缓很多,可以更轻松地达到就业的要求。可是“区域中心法案”是试验法案,并非永久法案,每次到了截止日之前,都需要国会通过及总统签字才可获得延续。自EB-5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区域中心法案分别在2009年及2012年被延续了3年,而2015年的9月30日,法案到期,如果要继续实行“区域中心法案”,就必须国会通过及总统签字,从而获得延期。
为什么2016年的930特别受关注?
EB-5法案自1990年创立至今,一直都得到了延续,本身都没有做过任何重大的改变。随着EB-5对于美国当地的贡献越来越明显,美国政界也意识到了EB-5的对于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两个原因, 美国国会决定趁着2015年区域中心法案的到期,对投资移民EB-5法案进行改革和调整。这项举世瞩目的变革由美国参议员司法委员会主席Charles E. Grassley连同高级参议员Patrick J. Leahy领头,计划对于EB-5法案做一系列的修改。
经过拉锯战式的讨论和论证之后,新的EB-5法案却是迟迟没有颁布,眼看改革日期一拖再拖,最后只能从2015年12月15日宣布,旧的EB-5法案获得延期。与此前不同的是,由于政府对于EB-5法案改革的决心十分坚定,此次延期罕见的只有短短的不到一年的时间,旧法案将会在2016年9月30日到期,因此新的EB-5法案将会在930之后正式实施。
930大事记
2016年EB-5法案改革进展,涨价传闻来势汹汹!
2016年4月,美国参议院举行了第二次EB-5听证会议,提高投资额、收紧TEA等热门改革话题重新回到了谈判桌上。众多EB-5业内人士呼吁美国国会应建立清晰、明确、客观的标准,以确定目标就业区域(Targeted Employment Area)的具体范围,甚至提出将本来就稀缺的每年1万张EB-5签证中的部分签证留给贫困或偏远地区项目,并且把大城市的EB-5项目最低投资额从50万提高至120-200万美元。
EB-5法案改革尘埃落定,延期2016年9月30日
2015年12月15日,经历年中两次短暂延期后,美国EB-5区域中心试点法案(以下简称“EB-5法案”)终于在2015年结束之前迎来短暂的尘埃落定。国会办公室宣布EB-5区域中心项目“原封不动”———无任何改革并延期至2016年9月30日。
按照美国国会官方消息,EB-5改革问题将不在政府预算法案讨论中。尽管此前一波三折,此次EB-5法案却是没有任何改革,延期至2016年9月30日。
EB-5法案改革悬而未决,延期至2015年12月11日
2015年9月30日,美国联邦政府新预算以277对151票获得国会批准,确保了联邦政府在新的财政年度(10月1日)开始后可以照常运转。而在持续决议案中包含的EB-5区域中心项目也确定临时性延期至2015年12月11日。
EB-5法案改革面露峥嵘,涨价和TEA认定成为最大焦点
2015年6月4日,Grassley和Leahy共同起草的提案正式公开,整个行业一片嘘声,最受关注的肯定是投资额上涨,25年来投资额从未做过调整,提案提议将:
● 目标就业区域(TEA)从50万美元涨至80万美元;
● 非TEA的100万美元上涨至120万美元;
其次,大家更为关注的不可避免的是对TEA的重新定义。目前中国市场上60%的项目都是在美国一线大都市,纽约、西雅图、旧金山等,它们也同样可以符合TEA的标准,当这些一线城市的EB-5项目供不应求的时候,美国政府发现更需要外来资金帮助发展的二、三线城市却没有EB-5投资。于是,TEA的标准也成为了重点讨论主题之一。
TEA为:
当地失业率等于全国平均失业率150% 或,
当地长居人口不超过2万人(RA)。
EB-5法案改革面露峥嵘,涨价和TEA认定成为最大焦点
2015年4月27日,现任美国国土安全局局长Jeh C. Johnson就EB-5区域中心法案续签问题,致信美国国会司法委员会主席Charles E. Grassley以及资深委员Patrick J. Leahy,信件内容归纳如下:
支持EB-5区域中心法案的延续:
支持国会续签该法案的条件有两个:可为美国持续创造就业,及美国国土安全局具备合理及适当的权力解决EB-5法案的问题及隐患(注:移民局隶属于国土安全局)。
移民局在EB-5行政管理方面取得的成果:
将EB-5部门编制归属于投资移民办公室(IPO),办公地点集中在华盛顿特区,由一位办公室主任主管所有的EB-5申请审理;
设立‘防欺诈与国家安全EB-5部门’(FDNS EB-5),调派专员进入IPO与审理申请的人员合作;
增聘经济,法律,金融,证券法,及银行背景的人员,提高EB-5案件审理的时效性,一致性及完整性;
于2013年5月公布了一份长27页的指导性备忘录,进一步确保EB-5审理过程中的一致性;
综合移民改革法案(S.744法案)在2013年得到了参议院的通过,但随后并没有得到众议院的通过,使得移民改革停滞不前。
加强针对区域中心的监管:
按照目前的法律,移民局只能在区域中心没有持续进行鼓励经济增长活动的情况下,才可撤销该区域中心的资格。
Johnson局长建议授权移民局,可取消构成犯罪活动或威胁国家安全的区域中心。此外,移民局如果认定区域中心或投资者的申请存在巨大的欺诈、刑事犯罪、或威胁国家安全的可能性,也可拒绝该区域中心或投资人的申请。
建议授权移民局,可禁止具有某些刑事犯罪纪录、欺诈、或违反证券法的人事担任区域中心和相关商业企业的管理者。
建议移民局提高区域中心年度报告标准,包括向公众公开投资人的资金用途,就业创造,项目进度,是否遵守美国证券法,以及是否涉及任何进行中的诉讼。此外,建议区域中心每年缴纳20,000美元的费用成立EB-5诚信基金,用于支付移民局对区域中心的调查及实地考察。
提高最低投资额:
最低投资额(50万美元)自EB-5法案在25年前设立以来从未改变。
建议国会提高TEA(目标就业地区)项目的50万投资额以及非TEA地区的100万美元的最低投资额。
建议国会按照以通货膨胀标准提高最低投资额。
提前递交项目文件:
建议移民局被授权可要求区域中心在递交投资人个人申请前,先递交商业计划书及其他项目文件,以提高审理效率及防止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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