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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1大侠一直热衷于eb5的江湖事业,倒是忽略了广大江湖儿女寻找EB-5替代品的心理诉求。想必如此漫长的排期,各位想去美国的江湖儿女也是焦头烂额,寻找各种其他替代方式了,而目前最主流的要属L1A转EB1c这种,无排期,不需要50万,半年拿签证,1年就可申请eb1c,子女还可以读书。被某些中介更是包装成超越eb5的好路子,而且据说还真能忽悠了不少客户!那么结果真的是如此吗?
大侠的结论是,除非你真的满足L1A所必备的条件,并且自己有关联企业,否则中介所鼓吹的找公司帮你做,风险巨大,远不及EB-5那么稳当!可能很多江湖儿女会问,大侠你有啥根据啊,首先让把排期说的那么长,现在又说L1凶多吉少,我们的希望都被你破灭了,大侠觉得,不该有的希望还是早早破灭为好。正好,4月16日,移民局引用一个L1A审批作为新的备忘录使用,其中对L1A的三大方向严格要求,估计是之前不符合规则的申请上诉太多,导致移民局不得不立杆子做规则说明。下面大侠结合自身经验和此案例及法规简述,也希望大家能看个明白。
移民局官网链接:https://www.uscis.gov/sites/default/files/USCIS/Laws/Memoranda/2016/Matter-of_Z-A-Inc_Adopted_Decision-2016-02.pdf
移民局援用了案例中的三条,大侠翻译下:
1.持L1A的经理虽然可以用他的生意相关技能做运营和行政工作,但是其主要工作必须是管理一个不可或缺的要务。
2.决定申请人的管理者身份,取决于其提供整体信息的说服力,衡量各个支持文件在整体中的作用,支持性论据包括:申请人所从事业务的相关属性;申请人的公司架构,人员组成,以及其所担任的职位;申请人所具有的权利;其他职员在组织构架中的工作,包括其他职员是否能协助申请人从事运营和行政工作;和其他任何相关能支持申请人在公司中所从事的确切事物的证据。
3. 当员工结构被当做申请人是否作为管理者时,员工的职责和岗位也会被带入整体组织去考虑是否有存在的理由依据,这些也包括那些其子公司的“合格组织”中的员工,根据组织的主要目的和发展阶段来评判。
根据这三点,中国市场目前所推的L1A转EB1C形式到底能满足几条呢?哈哈,这个只有那些投资人投了之后才会知道了。不过大侠觉得这个被引用的案例倒是超级有意思,这个案子先是被移民局拒掉,然后在AAO上诉办公室翻案通过的,并且立了杆子,大侠给各位江湖儿女来个说书,且听此案例如何神奇?
大侠首先是被这家公司给惊呆了,此案乃2011年的申请,请注意,此申请人母公司,乃上市公司,年收入9亿美金,日本实力医药企业,在五个国家有工厂,研究室等。大侠想了下,这种公司办个L1居然一开始被拒,大概老美还念着当年珍珠港的仇,盯住“日本”二字,不然这个母公司从任何角度上来讲都把国内目前中国销售方提供的公司甩了半个地球,立马获批eb1c啊!可移民偏偏就把他的L1A续签都给拒了,匪夷所思,我们看看是什么理由呢?
移民局给的借口就是,他只负责海外销售和市场开拓,手下只有2个员工。还好AAO摆事实讲道理,说人家本来就是VP,还处理各种事物,虽然美国只有2个员工,日本国内有7个员工支持他工作,完全就是个根正苗红的符合条件申请人,你们居然把他拒了,必须翻案!
故事讲到这里,想必各位看官知晓了,L1A续签的难处,然后再转个eb1c,哈哈,现在想想,某些销售吹嘘的L1A转EB1c如何如何,叫你抄小道,说不定巷子里就被移民局给拦住啦!
不过此案也有一定正面意义,那就是从移民局的角度来看,海外分公司的雇员多少并不重要,可以用国内分公司的人头补,最重要的是此人是否是符合条件的管理者,而不是来混绿卡的英文和能力都不行的“临时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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