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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SPA)的指南现有更新

发布时间:2015-09-22 来源:美国领事事务局 阅读:0 作者(编辑): IIUSA 字号:

关于《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SPA)的指南现有更新

2015年4月13日关于《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SPA)的指南现有更新——EB-5领域中,做到“试图取得”所需的步骤


由美国国务院签证办公室主任CharlesOppenheim在2015年8月28日于拉斯维加斯举办的AILAEB-5峰会上讲述。


以下信息更新了2015年4月13日的指南,并且解释了排期日倒退的EB-5副申请人满足“在一年内试图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要求所需的步骤(AILA Doc No. 15041466)。信息已在网上登载:


·国务院签证办公室代表出席IIUSA2015 EB-5区域经济发展倡议会(2015年4月13日)


·USCIS临时备忘录补充了此前关于《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SPA)的指南(2014年6月6日)(AILA DocNo. 14063040)


·USCIS关于《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SPA)的指南有更新(2015年4月15日)(AILA DocNo. 15073010)


由于EB-5签证类别排期日的影响,就业类移民签证申请/父母的就业类移民签证申请已在美国国务院设立的签证排期日当日/之前获得批准的签证申请人,应如何满足《移民与国籍法案》(INA)§203(h)规定的“在签证可用的一年内试图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要求,以获得CSPA的保护?


如美国移民局(USCIS) 2015年4月15日最终指南所述,“试图取得”合法永久居民(LPR)身份要求在支付签证申请费后得以满足,而并非是在递交DS-260后得以满足。意即,仅支付移民签证费账单这一步,就足以满足该要求。


在12个月的窗口期内向NVC递交DS-230也可以满足“试图取得”要求。请参阅9 FAM 42.42 N12.6,试图取得合法永久居民身份条款。


如果在12月的窗口期内发生签证排期倒退或出现排期日,申请人仍然可以满足“试图取得”要求,直到12个月的期限过去。另外,在签证排期倒退发生时,如果申请人在第一个12个月期限内没有根据CSPA超龄保护锁定年龄,那么一旦申请再次变为现时,申请人将拥有第二个12个月窗口期以满足“试图取得”要求,但CSPA年龄会使用新的可用日(签证第一次变为可用的日期)来计算。如果申请人在签证变为可用的12个月内试图取得LPR身份,那么申请人的年龄将根据CSPA超龄保护得到锁定。请参阅USCIS审核官作业手册,章节21.2(e)(1)(ii)(E)。


对于副申请人,签证对主申请人变为可用之日,对副申请人也变为可用。副申请人必须在主申请人签证可用起的一年内试图取得LPR身份。


例如,如果某个申请在2015年4月30日获得USCIS批准,而设定的排期日从2015年5月1日开始生效,NVC会向申请在2015年5月1日之前获得批准的申请人寄送签证费账单,允许申请人在12个月期限内支付签证申请费。申请人的CSPA年龄将使用2015年4月30日(签证第一次变为可用的日期)计算,而申请人可以通过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试图取得LPR身份来借助CSPA超龄保护锁定年龄。


如果USCIS在2015年5月1日前批准申请,但NVC在2015年5月1日或之后才收到申请进入办事程序,那么NVC仍将向申请上列明的每一位申请人寄送签证费账单。申请人仍然拥有从签证第一次对主申请人可用之日算起的一年时间去支付费用,然后满足试图取得要求。在具体签证排期倒退的情况中,签证第一次变为可用之日是申请的批准日,因为优先日对该签证类别是现时的,一直到2015年5月1日。


如果主申请人需要在已在2015年5月1日前获得USCIS批准的申请中增加副申请人,那么主申请人需要向NVC寄送请求,把副申请人加入申请案。如果副申请人的签证费账单在主申请人最初的12个月期限内(如上文所述)支付完毕,那么副申请人的CSPA年龄将根据签证第一次对主申请人可用之日计算。请求将副申请人加入申请案的申请应当包括副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和结婚证明(如适用)的扫描件,并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寄送至nvcattorney@state.gov。


如果副申请人未能在签证第一次变为可用之日起的一年内(在本次举例中,是到2016年4月30日为止)试图取得LPR身份,而申请在2017年12月1日(例)再次变为现时,NVC将寄送新的签证费账单,申请人将再次拥有12个月的期限(即到2018年12月1日为止)去满足要求——前提是使用2017年12月1日作为签证可用日计算,CSPA年龄仍在21岁以下。


以下举例一个可能发生的案子(仅对EB-5设定的排期日从2015年5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国大陆申请人适用)。


·John的EB-5申请在2015年4月10日获得批准。第一次签证可用日亦为2015年4月10日,因为2015年4月这个月份的所有EB-5签证类别都是现时的。


·NVC在2015年5月5日收到John的已批准的申请。NVC向John寄送签证费账单。直到2016年4月10日为止,John都可以支付他的签证费账单,以满足试图取得要求。


John与Julie范例(续)


·在2015年10月1日,John通知NVC他有一个副申请人,是他的子女Julie。NVC向Julie寄送签证费账单。直到2016年4月10日为止,John和Julie可以支付Julie的签证费账单,以锁定CSPA年龄,该年龄以签证变为可用之日计算,即根据2015年4月10日计算。


·如果他们没有在2016年4月10日前支付Julie的签证费账单,那么根据中国大陆EB-5排期日的前进,当John的案子再次变为可用时,NVC会向Julie寄送新的签证费账单。Julie的新CSPA年龄会基于新的日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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