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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新议案解读之资金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30 来源:网络 阅读:0 作者(编辑):诺华移民 字号:

美国EB5项目新议案中具有直接操作意义的应该就是对资金来源相关要求的改变。这些变化一部分是新规,而另一部分则是移民局审案政策在实际中已有的变化,因为争议颇多,则寻求直接以新议案的方式将其规定下来。


新议案跟目前的实践相比,资金来源并没有像投资额、目标就业区域或就业创造一样增加太多严苛的改变;而只是稍有变化,投资人仅需注意最新规定即可。


首先,除投资款本身的资金来源需要证明外,项目管理费也需要证明其合法来源。同时,由于议案语言并不明确,有可能相关的律师费及申请费的来源也需要证明。


除此之外,新议案也要求提供代表投资人将钱汇入美国的其他人的身份证明,这对于有外汇管制的国家比如中国来说经常用到,因此需要在新规通过后注意提供。


其次,现行规定要求投资人提供投资时前五年的纳税证明即可,而新议案要求提供七年,即增加了两年的纳税证明要求。


再次,用赠与的财产用于投资的情况仅限定为来源于近亲属的赠与,具体包括投资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并且赠与本身必须是无条件的,而且如果大多数的投资款均来自于该赠与,那么赠与人的资金来源也需要证明。


最后,用贷款作为投资来源的情况在移民局审案实践中已有争议,新议案似乎试图终结此争议,规定贷款必须由投资人的个人资产做担保,并且进一步要求提供贷款的机构应当是信誉度较高的银行或其他有贷款资质的机构。在此基础上,新议案赋予国土安全局确定贷款机构资质是否合格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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