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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6由于移民局案件的大量积压和签证申请签证处理时间漫长,未成年子女超龄成为一个普遍问题,今天我们就来谈谈儿童身份保护法,简称CSPA。
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SPA)全称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美国前总统布什于2002年8月6日签署了该法令,目的是解决那些未成年的孩子因移民局处理案件的拖延而带来的超龄问题。
美国移民法规定凡未满21周岁的未婚子女为孩子(CHILD)。由于处理案件的的拖延,许多在申请时的孩子在案件处理的时候已超过21岁。该法案的出台,大大减少了受益人因为超龄(Age-out)失去移民资格的现象。
在《儿童身份保护法案》(CSPA)中,针对公民的近亲亲属、归化公民的未婚子女、美国公民21岁以下的离婚子女,亲属优先类、职业、投资移民子女和抽签移民(Diversity Immigration)以及受庇护者和难民子女的年龄作了相关规定。
其中,针对美国公民子女利益的规定是最为明确的。在公民为其子女提出移民申请的时候,儿童的年龄就被冻结在提交申请的当日。
对于归化公民的21岁以下未婚子女或是美国公民21岁以下的离婚子女,《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将他们的年龄冻结在其父母归化入籍的当天或是离婚判决下达的当天。若子女在美国境外,要走领事馆处理(Consular Processing)。
而亲属移民、职业移民和抽签移民类别中的随从受益子女,儿童身份保护法案对此类别年龄的规定都各有不同,具体儿童的年龄须经一系列公式计算之后才方能得出最后结论,且随从受益子女必须要在主受益人签证生效的一年之内申请永久居留身份,才符合《儿童身份保护法案》的要求。若受益子女在美国境内,此项申请称为调整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AOS);若受益子女在美国境外,此项申请则称为Consular Processing。
对未入籍的绿卡持有人的孩子(属于亲属优先级别),其年龄应从从有配额那天算,减去等待名额的时间。
注意:孩子的绿卡申请应当在一年之内提出来(指130之后的485表)。
受庇护者/难民的子女超龄保护条件是主申请人在提出庇护或难民申请时,其子女未满21岁。
之后,移民局根据案件实际处理的情况,在2008年5月对《儿童身份保护法案》提出了修正规则说明。2014年,美国最高法院针对儿童保护法,又重新做了调整判决:
通常,美国移民法让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可以替亲属提出移民申请,除公民的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属直系亲属,没有排期限制)以外,还包括公民的未婚成年子女(F1),已婚成年子女(F3), 兄弟姐妹(F4), 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F2A)和未婚成年子女(F2B)。除了这些直接受益人外,他们的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和父母一起移民。递交申请时的日期叫“优先日期”。
之前的儿童保护法规定可以将最先的优先日期转到新的移民申请中。如公民申请人替兄弟姐妹申请移民,排期到时兄弟姐妹的子女超龄,但兄弟姐妹可以在成为永久居民后,通过F2B类别替自己的子女提出移民申请,保护法之前允许他们将当年的优先日期用到新的申请中,这样就大大的提前了新申请的排期。而美国最高法院现对此做出的最新判定为,除了申请人是申请自己的子女(如公民申请已婚成年子女F3类,后因离婚转成未婚成年子女F1类,或永久居民为未婚成年子女申请F2B类,后因自己成为公民而让该申请转成F1类),可以继续使用该做法外,其他如果是衍生出来的子女(如兄弟姐妹的子女,成年已婚子女的子女),不可再使用该做法,而必须用新申请的日期作为优先日期。
超龄儿童保护法案是一条非常复杂的法案,没有办法详细地说明那些适合申请人获得此类保护的具体标准。在移民申请过程中如果要运用该法案,申请人需要在绿卡申请时主动提出申请,写一封申请信,并附上相关的证明文件,领事官或移民局的官员会根据此法案审阅每个申请人的档案决定是否适合此法。
而对于投资移民EB-5,要想符合受到CSPA保护的资格,投资者进行签证申请时,即孩子的父母向美国公民和移民服务局提起I-526申请时,孩子必须在21岁以下。此外,根据CSPA年龄计算方法,孩子必须未满二十一岁。孩子的CSPA年龄,由得到签证时孩子的年龄减去移民局处理批准I-526申请的时间来确定的。本质上,孩子得到签证时的年龄,可以减去从提交I-526申请到获得批准的这段时间。如果计算结果小于二十一岁,那么该儿童根据此法案符合超龄保护,只要他们在签证生效的一年内申请永久居留。
请注意,CSPA旨在保护孩子免受案件处理时间过长的影响。该法案的目的并非为了让无签证配额导致超龄的孩子受益。因此,需要等待签证配额的儿童,越接近于二十一岁,受CSPA保护的可能性越小。
最后附上美国大使馆官网上关于超龄儿童保护法的文字,属于移民美国的基本常识,希望家有21岁以下未婚未成年子女,又希望全家移民美国的家庭可以学习一下。
超龄儿童保护法于(简称CSPA)2002年8月6日生效。 以签发签证为目的, 新的法案改变了决定小孩是否超龄的程序(如:在签发签证前或在转身份前是否已经21岁),从而决定签证是否签发。
此法案的目的是为使某些已在签证签发前超龄的申请人仍能保留小孩的身份,尤其对那些因为签证处理的延期而导致超龄的申请人。 此法案适用于以下签证类别:
1) 美国公民/合法永久居民的小孩 (IR-2 和F2A的主申请人)
2) 家庭团聚类和劳工类签证的家属 (F1,F2,F3,F4, 和所有的E类)。此法案不适用于V,K 和其他任何非移民签证。
CSPA只适用于以下范围
1) 移民申请是在2002年8月6日后(含当日)被批准的;或
2) 申请人在2002年8月6日后(含当日)超龄的 (在适用的前提下, 包括“爱国法案”所允许的45天延期);或
3) 申请人在2002年8月6日前超龄, 但在超龄前已经申请签证却被拒签的。
CSPA是一条非常复杂的法案,这里并没有详细地说明许多适合申请人获得此类保护的具体标准。领事官员会根据此法案审阅每个申请人的档案决定他/她是否适合此法。如果你在超龄前六个月内没有收到我馆关于你超龄问题的通知, 请尽快与我们联系。
注意:如果排期未到,本馆不能审阅其超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并不能得到此法案的保护,但是却可受益于2001年的爱国法案。此法案可为超龄的申请人提供多45天的宽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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