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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5上周,移民局公布了EB-5新政策,特别是进一步明确了I-526阶段的“有风险”投资要求,和临时绿卡阶段的“保持投资”的要求。
新政策的重要改进:
1. 移民局政策与EB-5法规一致。相关法规规定,I-829申请时必须证明EB-5投资人在两年临时绿卡期间大部分满足投资的要求,并且持续保持投资状态。新政策修正了旧政策中模棱两可的规定,终于和法规同步,规定投资人只需在两年临时绿卡期间保持投资。
2. 移民局开始正视中国申请人排期问题。新政策让EB-5项目有可能通过优化投资结构,在原项目完成就业创造之后对投资款进行再投资,使投资人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以此达到“有风险”投资的要求。这对于面对排期积压的中国投资人来说尤为重要。此外,明确两年保持投资的规定,让投资人有可能更快地拿回EB-5投资款(需取决于投资协议和NCE的组织协议)。
3. 对区域中心关停的投资人的保护。新政策规定如果区域中心关停,已经获得临时绿卡的投资人不会自动丧失绿卡资格。投资人可以使用新的区域中心,并且继续使用间接就业的数量。但是新政策排除了I-526尚未批准和I-526已经批准但是还在排期中的投资人,对于这些投资人来说,区域中心的关停意味着申请中发生“重大变更”,必须在项目找到新的区域中心后重新递交I-526申请。可以看出,移民局在这个问题上对已经获得临时绿卡和尚未获得临时绿卡的投资人的截然不同的规定,因此,投资人需谨慎选择项目。
新政策的不足之处:
1. 多处规定阐述不明。新政策有多处定义不明的地方,使从业者的解读充满了不确定性,不能帮助区域中心,投资人和项目方作决定。特别是,政策中的“与商业相关的 (related to engagement in commerce)”,“符合NCE业务范围(consistent with the scope of the new commercial enterprise)”,“商业上合理的时间 (commercially reasonable time)”等模糊或含糊的规定,可能导致移民局在审核申请时仅凭主观印象和解读作出判断。我们希望移民局可以修正这部分语言,更清楚地阐述政策规定。
2. 新政策仓促生效。新政策在公布当天(2017年6月14日)立即生效,而没有给EB-5行业各方阅读和评论的机会。但这并不是投资移民办公室(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Office)第一次这样一意孤行。他们曾经在共有房产抵押,第三方平行换汇,EB-5投资款使用等问题上多次采用这种先斩后奏的做法,没有经过标准的APA程序:给通知-> 公众评论-> 政策出台。如果今后发生诉讼,联邦法院有可能会怀疑政策的公信力,但是目前新政策已经生效,尽管公众评论期开放到2017年6月28日,但是移民局不大可能会对政策进行修正。
3. 对I-526审核期间NCE再投资的规定自相矛盾。新政策规定NCE的再投资必须在申请人递交I-526申请时“符合NCE业务范围”。我们解读为:在NCE的招股书和组织协议中必须清楚写明对再投资的计划和安排。但是,新政策里又引用了8 C.F.R. § 103.2(b)(1),即规定递交I-526之后投资的变化可能构成“重大变更”,必须重新递交I-526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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