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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局6.14新政策备忘录要点

发布时间:2017-06-16 来源:德美律所 阅读:0 作者(编辑):诺华移民 字号:

6月14日,美国移民局更新了政策手册,对I-526申请和I-829申请中的创造就业要求和资金风险要求等规定做出了进一步澄清和明确。


美国移民局的更新公告

美国移民局的更新公告


值得一提的是,移民局在2015年8月发布过一个题为“EB-5审核I-526及I-829中的创造就业要求和维持投资要求的相关指南”的草案备忘录,而本次政策手册的更新对草案备忘录中提及的一些问题做出了指导,并且自公布起立即生效。


改动内容主要涉及政策手册的Volume 6 – Immigrants, Part G – Investors部分,政策手册(Policy Manual)的版本日期已经改为了2017年6月14日。


改动内容


下面,小编就本次更新所做出的澄清和改动,给大家带来解读和分析。


投资风险


移民局增加了对于投资是否有风险的详细评判标准,投资资金的全部数额都必须被用于创造就业的商业活动。


在创造就业要求被满足前,有以下的“投资处于风险中”要求:


l 移民投资人必须将法律规定的足额资金置于风险中,以产生风险投资回报;


l 必须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和获得收益的机会;


l 商业活动必须实际发生;并且


l 投资资金的全部数额必须对与负责创造就业岗位最为密切的企业可用。


一旦创造就业要求已被满足,如果投资资金是以与参与商业相关的形式(换句话说,指商品或服务的交易)被使用且与新商业企业的营业范围一致,那么资金就处于风险中。


在创造就业要求被满足后,有以下的“投资处于风险中”要求:


l 移民投资人必须将法律规定的足额资金置于风险中,以产生风险投资回报;


l 必须存在遭受损失的风险和获得收益的机会;并且


l 商业活动必须实际发生。


举例来说,如果新商业企业的业务范围是将资金池以贷款形式投给创造就业企业,来建造一个住宅楼,那么新商业企业在获得创造了所需就业的这笔贷款的还款之后,可以将还款再次用于类似的贷款投给其他企业。同样,只要债券投资包含在I-526递交时新商业企业的营业范围内,新商业企业也可以将还款再投资到地方政府债券(比如用于基建支出)中去。


移民局要求审核官必须确认再投资(“deploy”, “deployment”)是否已进行,或是否将在商业上合理的时间内进行,且是否在新商业企业的营业范围内进行。


实质性变更


新的备忘录明确了,当一个投资移民项目的就业机会已经按照原商业计划书创造完成,为满足“投资处于风险中”的要求(At-Risk Requirement),新商业企业将已经收回的投资款再投资到其他商业活动中去的行为并不会直接导致投资人的移民申请被拒或者撤销批准。  


在再投资的情况下,移民局要求对该投资行为进行新的审查,以确定投资人的资金依然满足出于风险之中的要求,并依然被用于新商业企业的营业范围内的商业活动。


此外,移民局进一步明确了实质性变更(Material Change)的红线是看投资人是否已经获得有条件绿卡身份。对于已经获得有条件绿卡,而项目因故无法按原商业计划去创造就业机会的投资人,移民局允许这些投资人另寻商业机会完成再投资。只要再投资能够满足829的审核条件,这些投资人依然可以成功获得永久绿卡。


投资款返还时间的明确


移民局第一次正式明确指出,829阶段对投资人必须维持投资的规定,只需要覆盖投资人2年的有条件绿卡期间。此后投资人不必再维持投资。


投资款返还时间的明确


关停区域中心对投资人移民申请的影响


移民局指出,区域中心的关停并不直接导致已经通过该区域中心下的项目获得临时绿卡身份的投资人丧失身份。这些投资人仍然有机会用其他的办法(如直接创造的就业人数)来证明自己仍然符合EB-5的相关法律进而获得永久绿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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