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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获悉美国移民局最新政策,请查阅后文或点击阅读原文。本文版权归Timothy Shih律师所有,转载请后台留言。
昨天(2017年6月14日),美国移民局(USCIS)发布了一条有关《美国移民局政策手册》内容更新的政策预警。该条政策预警指出,手册内容根据2015年8月的名为《EB-5计划I-526表格及I-829表格裁决中的工作岗位创造要求和投资持续要求指导》的备忘录草案进行了更新。许多新闻发布机构都注意到了更新政策手册中的一条脚注:
See 8 CFR 216.6(c)(1)(iii). The sustainment period is theinvestor’s 2 years of 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t status. USCIS reviews theinvestor’s evidence to ensure sustainment of the investment for 2 years fromthe date the investor obtained conditional permanent residence. An investor does not need to maintain his or her investment beyond the sustainment period.[USCIS Policy Manual, Volume 6, Part G, Chapter 5, Section A.2, Footnote4]
维持阶段指的是投资人为期两年的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阶段。美国移民局会评估投资人提交的资料,以确保投资人自获得有条件永久居民身份起的2年内维持投资状态。在超过维持阶段后投资人无需继续维持投资状态。【美国移民局政策手册,第六卷,第G章节,A段,脚注4】
下图是上文脚注和脚注标注的正文部分的移民局官网截图。
引起最多关注的是“在超过维持阶段后,投资人无需维持投资状态。”这句话。真是个天大的好消息,不是吗?这是不是意味着从现在开始所有项目在提交I-829申请后就能立马还款了呢?因为美国移民局在他们的政策手册里加注了一条脚注,是不是以后就再也不用等到I-829批准的时候了呢?然而生活里哪有这么多好消息,答案也永远不会这么简单。就像我在标题里表明的那样,抛开目前各类分析解读,我在下文中会分析这条脚注的实际意思。值得强调的是:每个人都应该理解它究竟意味着什么呢?
1.这不是新的信息。
这条脚注4的目的是为了引用《美国联邦法规》中定义EB-5计划的部分的内容。具体来讲,就像脚注原文提到的一样,它引用的是8 CFR 216.6(c)(1)(iii)。《美国联邦法规》这一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8 CFR 216.6(c)(1)(iii) 移民局官网截图:
(iii) The alien sustained the actions described in paragraphs (c)(1)(i) and (c)(1)(ii) of this section throughout the period of the alien's reside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alien will be considered to have sustained the actions required for removal of conditions if he or she has, in good faith, substantially met the capital investment requirement of the statute and continuously maintained his or her capital investment over the two years of conditional residence.
引用的内容和更新有什么关系呢?
这一部分自1990年编入《美国联邦法规》之时就已经存在了。
引用了这一部分内容的脚注4实际上只是对该法规部分内容进行了一个总结。
任何一个称职的律师都会注意到法律条文中的实际内容(值得注意的是,政策手册只是对法律本身的解读)。
2.这并不意味着在I-829获批前就退还款项值得建议
I-829获批的法律依据从来就不完全是基于维持阶段的定义的,正如前文所述,对维持阶段的定义已经在《美国联邦法规》中界定得很清晰了(也许没有脚注4的补充的话还稍有一点解释余地)。事实上,这么做的依据是投资者在移民申请时采取一个保守的立场。你可能会问,等到I-829批准后再放款为什么是“良好”或“保守”的立场呢?答案很简单:美国移民局很喜欢发补件通知(RFE)。在I-829获批前,除非投资人百分百确定不用再提交任何补件通知就能获得批准了(我们将之称作“牛仔”策略),大部分移民律师会建议投资人在收到I-829之前不要撤资。
以下是更多相关知识:
一旦投资人撤资,根据定义其资金不再具有风险。
如果此时再收到补件通知,且内容与资金是否处于风险中有关,则投资人就无法证明资金仍处于风险中或可以进行重新投资来满足相应要求。
如果资金不再处于风险中,且收到了补件通知,投资人相当于以失去提供证明的灵活性为代价得到提前退还的资本。
你可以这么做并不意味着你应该这么做。
我们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
投资人提交了项目A的I-829申请后,立刻撤资。投资人收到来自移民局的补件通知,上面写道:“非常抱歉,投资人,但我们对您的投资处于风险状态的时机存在异议,根据我们的分析,您的投资并未在两年内均维持风险状态。”由于这是一个假设情况,这里有一些可能会导致收到这类补件通知的例子,但实际上美国移民局可能以任何原因或理由认为您的资金或时间阶段不满足“存在风险”标准:
资本投入项目的时间有所推迟。
一部分资本按时投入项目,但剩余部分推迟了很久才投入项目之中。
发生重新融资、资本结构调整、赎回或退款,或项目已经出售,或由于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投资资本退回或在银行账户中可以现金取出,而使其无法满足“存在风险”的要求,即使只有几个月的时间。
美国移民局对存在风险的要求有任何改变。
如果投资人还未撤资,他/她可以如此理论:“是的,但我的资金现在仍然和将来的几年都会处于风险状态”。然而,如果投资人已经撤出了资金,他们就无法这样回复补件通知了,这样一来,除非能证明资金在第一年是处于风险中的,不然申请很有可能被拒。
3.一些其他相关分析
我在前文中想要强调的是,这一政策手册更新并不是EB-5投资计划发生重大变化的某种信号。事实上除了美国移民局进一步明晰了维持阶段指的是在CFR中定义的2年有条件公民阶段外,没有提供任何新的信息,而这一定义也是在更新前就存在的,没有哪个移民律师会对此有疑议。
尽管如此,美国移民局明确维持资金的投资状态并不是一项必需要求,基于具体项目,在某些情况下在I-829获批前还款还是可能的(但在这次更新前情况也是这样)。如果投资人对提前取出资金的确很感兴趣的话,他们只需要询问移民律师提前取款可能有哪些风险。我也相信大部分移民律师的回答和我在上文所说的出入不大,不管是在这次更新之前还是之后。
说到底,投资人需要自己权衡值不值得以牺牲应对绿卡申请挑战的灵活性为代价获得投资的提前退还。直到目前为止,大部分投资人的态度都是在与退还投资资金相比,将永久绿卡获批的风险降到最小更加重要。我也相信,在今天之后如果面临同样的选择,他们的回答还是不会改变。
移民局最新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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