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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财年第一季度美国EB-5数据发布啦
美国移民局公布了2017财年第一季度(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EB-5最新数据,我们为大家带来初步分析。 I-526 I-526 审批数据 FY2017第一季度收件量4395,仍然维持在非常高的数字,申请形势保持火热。批准量3346,相比FY2016第四季度2851继续增长,拒签量236,相比FY2016第四季度293有所下降。...
2017-04-06移民局近期针对使用第三方换汇的申请人发出大量补件信(RFE)。以前,移民局对于这种汇款方式没有异议,一直批准采用第三方换汇的申请,但曾经也质疑过使用Hawala和Sarafi汇款中介的中东投资人。通过中间人汇款一直是EB-5业界的普遍问题,审核结果根据个案情况也有所不同。
第三方换汇的过程:中国EB-5投资人将人民币投资款汇到第三方换汇人在中国大陆的账户。换汇人将同价值的美金从其境外(通常是香港)账户汇到EB-5投资人的境外账户,或以EB-5投资人的名义直接汇给项目方。当然,美金投资款先汇到EB-5投资人的境外账户,再由投资人汇给项目方是更保守和安全的做法。
以下是对第三方换汇补件的五点总结:
1. EB-5法律规定。EB-5投资人必须证明其参与了有风险的投资,即EB-5投资人是投资资金的合法所有者。此外,EB-5投资人必须证明投资资金是通过合法来源获得的。移民局要求EB-5投资人提供文件显示投资资金到达美国项目公司的途径,不仅仅是项目方银行账户的流水和存款证明信,还需要汇款的记录。在采用第三方换汇的情况下,EB-5投资人的人民币资金并没有离开中国大陆,所以移民局质疑项目方从换汇人那里收到的投资款是不是EB-5投资人的钱,以及使用第三方换汇是否违反当地法律。
2. 货币交换。布莱克法律词典中将“货币交换”定义为“以一种货币的支付义务交换另外一种货币的支付义务的协议”。EB-5投资人必须证明,根据他和换汇人签订的货币交换协议,由换汇人在中国境外汇出的美金是归EB-5投资人所有。
3. EB-5投资人和第三方换汇人的关系。移民局有时会要求EB-5投资人解释和第三方换汇人的关系(例如,双方是怎么认识的,认识多久)。如果第三方换汇人是换汇公司或机构,移民局要求EB-5投资人提供该公司或机构的营业执照,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当地政府颁发的允许其从事换汇业务的批准文书。这可能涉及到中国、香港、澳门等地对于货币交换的法律规定。
4. 合法资金来源。移民局的补件信通常要求补充第三方美金的来源证据。可提供的文件有第三方换汇人的简历、个人声明、个税、工资单、收入证明、公司营业执照、银行账户明细等。
5. 移民局的政策变化。近期发出的针对第三方换汇的补件信表明移民局在这一问题上的政策有所改变,这也恰好和中国政府防止资本外流实施的新货币限制政策相吻合。EB-5项目改革法律提案中也提出了对于第三方换汇和投资人汇款途径增加举证责任的规定。
美国移民局公布了2017财年第一季度(2016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EB-5最新数据,我们为大家带来初步分析。 I-526 I-526 审批数据 FY2017第一季度收件量4395,仍然维持在非常高的数字,申请形势保持火热。批准量3346,相比FY2016第四季度2851继续增长,拒签量236,相比FY2016第四季度293有所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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