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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投资移民坚决不允许使用的担保条款

发布时间:2017-03-13 来源:原创文章 阅读:0 作者(编辑):诺华移民 字号:

在EB-5投资移民领域中,“担保”是投资者相当避讳的一个禁忌词。因此,成都移民公司:诺华移民CEO刘章为先生(微信号:Ziegfeld001)建议,EB-5投资者和律师方面都应谨慎对待EB-5项目中的赎回协议和书面保证偿还资本投资的条款,因为“担保”这一用语否决了EB-5投资处于“风险状态”的必要元素。


EB-5投资移民坚决不允许使用的担保条款

EB-5投资移民


虽然,有时候EB-5领域中允许使用某些担保条款,审核EB-5项目文件时,也不能因为项目中存在某些担保条款,就下意识否决该项目。本文将对EB-5领域中坚决允许使用的担保条款进行明确区分,以便EB-5投资者能够更好地对项目进行评估,并确保项目能够为投资者的投资金额提供更多保障。


EB-5领域中不允许使用的担保条款


根据8 CFR 204.6(e) 中的条款规定,为了满足EB-5投资项目的要求,投资移民者必须将“投资资本金额处于风险状态,以便从中产生回报”。要使资本处于“风险状态”,则必须存在亏损风险和盈利的可能性。


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不允许存在保证投资移民者投入新商业企业 (NCE) 的资本必然获得回报的条款。通常,NCE不会承诺或保证偿还投资移民者的资本投资,因为如果在项目文件中存在这种保证条款,美国移民局不会认为这种投资处于“风险状态”。


同样,不能保证投资移民者能从资本投资中获得回报。根据Matter of Izummi的规定(以及美国移民局2013年5月政策备忘录的反复声明),“如果投资移民者的投资有一部分是被保证归还的,或者其投资的一部分有一个保证的归还率,那么那一部分资金便没有风险”。这就意味着NCE不能承诺或保证投资移民者获得回报、利息或利润分配。虽然在投资移民者获得有条件居住身份期间或之后,完全允许盈利项目向投资移民者发放投资回报,但 NCE 并不能保证这种投资回报(且这种回报不能用作投资移民者的投资本金)。


此外,即使在获得有条件合法永久居住身份后,投资移民者仍不能要求从NCE获得投资回报或赎回一部分资本投资,否则美国移民局会将此类资本投资视为未处于“风险状态”。这就意味着,即使在受理完I-829申请后,NCE仍不能保证对资本投资进行退款或偿还。同样,与投资移民者投入NCE的资本有关的财产或资产的所有权亦得不到保证,否则会违背风险要求。


因此,在审查投资项目私募融资备忘录 (PPM) 中的“分配”章节时,有关各投资者根据其资本所有权获得货币收益分配的可能性应符合美国移民局的要求。另外,如果PPM规定在美国移民局裁定完投资者的I-829申请之前,投资者的任何投资款不会返还给投资者,但在I-829申请裁定完之后,NCE可自行决定返还投资款,则这实则是一种对投资者的保护,展示的内容是EB-5投资款将确保投资者顺利完成EB-5移民过程,在任何时候都得不到返还保证。 


归根到底,最重要的其实是要求投资额必须处于风险状态。上述情况的担保使得投资额不存在风险,因此,坚决不能在 EB-5 投资领域中使用这些担保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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