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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美元尚未到位,能否递交EB-5申请?

发布时间:2016-11-16 来源: 美国EB5一点通 阅读:0 作者(编辑):诺华移民 字号:

50万美元尚未到位,能否递交EB-5申请?


过了9.30,又到12.9。


去年此时,为了赶9.30和12.11,经常有朋友在探讨一个问题,就是50万投资款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汇到监管银行,此时,能否要求律师先递件,然后再补投资款?


首先,美国EB-5投资移民的申请流程,并没有这样的环节,可以二次递件,主动补交材料的机会,现有的只是被动等待USCIS(移民局)开出RFE(补件通知)之后的补件。其次,补交材料的方式,并非移民行业的创新,据说在香港投资移民等,甚至可以先递表,随后再补材料。


今天,就来看看Mona Shah(莫娜莎)和Hui Zeng(曾晖)律师的文章,对此模式的探讨,供业内朋友们参考。 


2015年6月,参议员Chuck Grassley(爱荷华州共和党员)和Patrick Leahy(佛蒙特州民 主党员)联合推出了有关EB-5最低投资额度条款等参议院提案。该提案引起了一股I-526递 件高潮,大家纷纷争取在2015年9月30日和12 月11日之前递交出手头的案件。


其中,一些已经递交的申请案件汇出的投资款并未达到最低投资额的要求,还有一部分申请案件则仅支付了管理费后就进行递交。


但此类申请符合规定要求吗? 


联邦管理条例规定:递交外籍企业家类别的申请,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外籍人士已经投资或正在积极参与投资一个美国新商业企业的过程;投资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并且能创造出不少于10个全职就业岗位。根据美国法 8 C.F.R. 204.6(j) 第(m)(4)段,投资移民试点项目下递交的申请,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外籍人士的合法资金已经用于投资或正在积极参与投资由移民局认定的区域中心。 


依据根据法律的严谨措辞,在递交 I-526之前并不必投入所有资金。但法律规定中提及的 “外籍人士必须投资或正在积极参与投资的过程”,在实践中意味着什么呢? 


只缴纳管理费情况下递交的申请:


在9月30日和12月11日的疯狂递件之前,大多数区域中 心不接受部分投资额,更不必说通过只缴纳管理费来占用一个投资人的名额。近一年,不仅有投资人在支付部分投资额后就递交 I-526 申请,还有投资人在只缴纳了管理费后就递交申请。管理费并不属于实际的投资资金,而且在很多案例中该费用通常被降低或完全免除。因此,只缴纳管理费并不构成正当的递件依据。即使随后进行全额投资,USCIS(美国移民局))很容易以递件时申请不符合标准为理由发出 NOID(拒绝意向通知)。 


只投资部分款项情况下递交的申请:


如果投资人不只缴纳了管理费,还投资了30万美元,且有意向在之后投入投资款项会怎样?法律规定,单纯投资意向或有证据证明在未来会投资, 并不能表明当前的承诺,故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积极参与投资过程。


2013年5月30日的USCIS备忘录进一步规定:


需注意的是,在 I-526 递件的准备阶段,移民投资人必须证明他或她投资资金的承诺,但不需要证明所需资金已经被投入项目;如移民投资人可以证明他或她正在积极参与规定资金的投资过程即可。然而,仅仅有单纯的投资意向却并没有承诺因素和未来投资安排的证据是不够的。8 C.F.R. § 204.6(j)(2); 参见 Matter of Ho,22 I&N Dec. at 210。 


投资人必须对所需投资额度做出实际的承诺。因此,投资人不能只投资30万美元,而将剩下的资金保留在自己的银行账户中等待I-526的批准。资金保留在个人的银行账户不能证明资 金承诺或资金处于风险中。 只要托管协议中包含了非常详尽的条款,并说明资金将在何时被分配到企业中,潜在投资人即可将资金置于托管账户中。目前,大多数区域中心和直投项目的公司文件,以及与管理该商业企业的合伙有限公司已经建立的协议中,已经详尽地描述了托管账户的细节。 


在区域中心和直投项目递交I-526时,投资人必须表明其所有投资资金来源以及投资资金的可用性;如果可以,还需表明剩余投资额的可能发生的日期。在直投企业案例中,现金投资的详情必须在完整的商业计划书中明确地体现出来。 


投资标准不能以项目的收入为基础。在最近的一个案例中,初始投资额只有40 万美元。投资人随后提供了一份详尽的财务报表展示余下的投资额将来自项目产生的收入。但不幸的是,该申请被拒绝了。 


正如上文所提及的法律和政策备忘录中严谨的措辞(理论上),在递交I-526 之前,投资人不需要作出全额投资,只需证明其正处于“积极投资的过程”即可。但在实践中,递交I-526时,没能完成全额投资很难获得USCIS的批准。因为在此期间,投资人不仅要证明其有投资意向,还需证明其正处于投资的过程,即投资人必须证明其对所需投资金额作出的实际承诺。确保投资人提供一份意向书是好的实践方法,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最近的一个案例中,投资人承诺投资100万美元:其中50万美元已经投入到 EB-5 项目中,另外30万美元存入了投资人的个人账户,余下的20万美元由于外汇政策的限制正在从中国转移到美国中。 USCIS在RFE(补件通知)中指出“申请人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和转移中的资金不能算作投资到新商业企业的资金”,并要求其递交其他证据克服这一不足点。 


USCIS现行的实践与程序:


USCIS不成文的惯例是倾向于在I-526递交申请阶段时就提供全额投资。通常,投资人在递件之前可以通过选择将现金或合法的个人资金投入到新 的商业企业中,或选择将个人投资存放在一个可靠的托管账户,使资金 “不可撤销” ,表明投资人作出了全额投资。资金最迟可以在发放签证(或 I-485 获批)时才从托管账户中释放出来,但资金发放不得晚于这个时间。 


在分析资金来源文件时,USCIS官员会遵循优势证据的标准,即确定移民申请中说法属实的 “可能性较大”。因此,可以总结为,如果投资人能够用优势证据证明他/她“正处于投资过程中”,那就不需要作出全额投资。 


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9月30日为止,USCIS已经有17,367份I-526申请等待审理。与前一年相比数量有大幅增长,其中有许多申请都是在截止日期的最后前几周递交的。这种匆忙 递件方式最明显的缺点在于许多人的准备时间非常短暂。对于像中国一样有着外汇限制的国家来说,投资人很难在短时间内兑换和汇出投资款。为了争取在最后期限之前递件,他们不得不在只缴纳了管理费之后就递交I-526 的申请,并期望在补件通知阶段补交投资资金来源和路径的相关证据。正如我们上文所讨论的,这显然是不被推荐的方法,USCIS 会将那些只缴纳了管理费的申请视为不正当的递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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