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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经理人签证到底要雇多少人?——新判例展示L1申请中的四两拨千斤

发布时间:2016-10-26 来源:大道美国 阅读:0 作者(编辑):诺华移民 字号:

跨国经理人签证(L-1签证)是众多非移民类签证中最快速的一种,缴费加急办理的情况下,15天就可以得到移民局的回复,比起EB-5漫长的排期来说,这可谓是一条让人心动的“捷径”。然而谈及此种签证所需要的背景架构,很多心动的投资人却又望而生畏了:


跨国经理人签证到底要雇多少人?——新判例展示L1申请中的四两拨千斤


——在美国开公司手续一定很复杂吧?


——美国公司一定要很有规模吧?


——美国公司肯定要雇佣很多人员吧?


答案是:不一定。


L-1签证要求该美国公司与境外母公司具有母子关系或为关联企业,也允许尚未建立美国办公室的跨国公司将高管人员派送到美国进行美国公司的筹建。有关在美成立公司的实体选择与流程问题可参阅往期“中国人怎样在美国创业”系列文章。


解决了在美公司设立的问题,就是公司规模与员工雇佣的问题。法律上对投资额并无明确要求,数额合理即可,此点此处并不赘述。本文重点解开大家对于员工雇佣的误解:L-1签证到底要雇多少人?难不成只雇三个人也可以申请L-1签证吗!?


是的,只雇三个人都有可能申请L-1签证。我们让案例来说话:


以下的案例(Matter of Z-A-, Inc.)是在2016年4月14日被移民局收录入判案政策指导(Policy Memorandum)的一个经典案例。案中的境外母公司是日本一家大型的医药、食品上市公司,其美国子公司成立于2011年12月,负责海外进口及销售。就管理层级而言,美国子公司只在美国额外雇了一位销售经理以及一个行政人员。L-1签证持有人为美国子公司的副总裁,美国子公司为该副总裁提出L-1签证延期申请被加州服务中心拒绝,被拒原因是移民局认为美国子公司只有三名雇员,其组织架构不足以支撑该副总裁的管理职能。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加州服务中心的这一决议却被上诉委员会(AOA)驳回了,该副总裁的L-1签证最终得以延期。


这起案件争论的焦点在于该副总裁是否在美国子公司中具有管理职能。L-1意义下的高级管理人员分为两种:1. 高管(Executive)2. 经理(Manager)。简单来说,高管管理部门经理,部门经理管理下属雇员,移民局在两种意义上定义高管:1. Supervisory manager (管人的高管); 2. Function manager(功能性高管)。而功能性高管并不严格要求管人,他可以负责公司的essential function(重要功能)却并不是主要管人。


我们知道,大多数跨国经理人签证的申请都是基于公司金字塔型的管理结构。高管高高在上,金字塔中间是中层管理人员,最下面是基层员工。美国人工成本很贵,很多公司在美国就雇得起两三个人。而且创业之初,也不用雇太多人。这两三个人怎么叠得起一个金字塔。结果给移民局递件的时候往往因为公司规模太寒碜给拒掉。Matter of Z-A-, Inc.这个新的判例给出了一个新的思路: 用美国子公司的海外母公司的亲友团来撑场面。


Matter of Z-A-, Inc.一案中,虽然美国子公司额外只雇佣了2名人员,但其日本母公司设有8名员工,专门配合该副总裁在美国的工作。这个四两拨千斤,实际上是借力打力--借助其国内母公司的人员杠杠,撑起了一个雇佣层级,把高管置于管理层的顶端。此外,在过去的8个月中,美国子公司也取得了60万美金的不俗表现。


要注意的是,此案中高管并不是一个主要负责管人的高管,而是一个功能型的高管。在审查功能型高管的功能是否重要时,移民局虽然不需要看到叠罗汉似的金字塔公司层级,但还是会考察该高管是一个人埋头苦干,还是有其他员工支持他,帮助他完成基本的行政和运营事务。该高管美国子公司的规模过小并不能导出其经理人就不具有管理职能这一论断。而加州服务中心的审件官在考量管理层级时却没有将整个集团的合理需求——包括海外人员设置的需求,作为考量因素,所以在上诉中才会被申请人翻盘。上诉委员会指出:移民局的审件官在确定L-1签证持有者是否具有管理职能时,必需考虑全盘因素,包括该员工在整个公司(境内境外)体系中的地位,以及公司发展的阶段性。


由此可见,管理职能的认定,从来不仅仅是数量层面的问题,质量层面的功能性高管也是一个突破口,若能成功证明L-1签证持有人实为功能性高管的性质,无疑是一条捷径中的捷径,可谓四两拨千斤。然而功能性高管的证明从来不易,四两拨千斤的前提是先手持四两,申请者若想效仿该案,也要首先看到此例中境外实力雄厚的母公司,美国子公司的不俗收益,境外雇员设置的合理需求,以及该L-1签证持有人essential function的充分论证,断不要两手空空就想效仿该例只雇三名员工妄图空手套白狼了。


言而总之,先持四两,再拨千斤,方为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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