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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改革提案!EB-6创业工卡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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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17在以往的亲属团聚中,如果申请人中途去世,申请即终止。但2009年10月28日移民法第204(l)条生效之后,这一状况得到改变。如果绿卡持有人中途去世,符合条件的申请仍能够继续进行。
如果在绿卡持有人去世时,受益人居住在美国,并将继续在美国居住。那么受益人就可以依照该法条寻求救济。实际中,许多亲属团聚不止有一个受益人,如绿卡持有人可能同时团聚配偶和孩子,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一个受益人符合上述要求,则视为所有受益人均符合要求。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并属于下列情况,可以根据移民法第204(l)条寻求救济:
I-130申请的受益人或间接受益人,申请人去世。(申请人为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的情况均适用)
I-130申请间接受益人,主受益人去世。(申请人为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的情况均适用)
I-140申请的间接受益人,主受益人去世
I-730申请的受益人,申请人去世
T类和U类非移民签证持有人,T1或U1签证持有人去世
AS-2或AS-3难民签证持有人,AS-1签证持有人去世
如果在申请人(主受益人)去世时移民申请或身份调整申请尚未获批,需要向移民局提出书面请求以获得移民法第204(l)条项下的救济,一旦批准,移民局会继续处理亲属团聚的申请。
如果在申请人(主受益人)去世之前,申请已经获批,该批复会自动撤回。但被撤回的案子依然可以适用移民法第204(l)条,即撤回并不等于申请被终止。在提交书面救济请求并获批后,移民局会恢复已撤回的申请批复,继续推进绿卡申请流程。然而这类书面请求,并无官方的申请表格,建议您向专业的移民律师寻求帮助。
对于美国公民作为申请人团聚配偶的情况,移民法第204(l)条取消了“美国公民配偶死亡之时婚姻持续时间至少两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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