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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政策“或将调整”?

发布时间:2015-10-27 来源:中国经营报 阅读:0 作者(编辑):诺华移民 字号:

近日,有美国中文网络媒体援引CNN等的报道称,美国“或将”调整深受中国富人青睐的EB-5投资移民政策,据称这些调整包括四项主要内容:提高资金标准;要求提供更多财务信息证明;引导投资向冷门地区、项目集中;以及“调整即时生效”等。


鉴于EB-5法案已到期,年底前国会必须表决是否延长、修改或取消,这三种可能性理论上都存在,从这个角度讲美国中文传媒所言的“或将调整”也的确不能算错。


对EB-5和投资区域中心的争议


事实上这些由美国中文网络辗转传回国内的二手报道,存在一定的误差和误解。


CNN的确在北美当地时间10月12日刊出了一篇和EB-5有关的报道,但这篇实际上全文转引《财经时报》(MoneyTimes)的报道所谈的并非“或将”,更远非定案,而仅仅是罗列了美国国会和某些地方政府、智库对EB-5政策的一些意见,以及对如何改革EB-5投资移民政策的一些建议和讨论。


之所以会在此时展开这样的相关讨论,原因在于EB-5投资移民政策所依据的联邦法律已于2015年9月30日到期,目前正根据美国国会今年早些时候通过的一项建议,暂时延长效期至12月初,以便国会有时间充分论证这一项目的存废,以及如果保留,是否需要作修改、怎样修改等等。美国联邦政府目前已暂停根据EB-5投资移民政策标准向外国投资移民申请者发放美国永久居留权(即“绿卡”),但这只是一种司空见惯的例行做法,目的是静待国会的讨论结果。


美国中文网络媒体在报道中将国会议员们就EB-5投资移民政策调整的各种不同意见(这在美国国会讨论任何问题都是必定会有)描述为“国会议员的修改建议”,原则上并没有错,但表述有欠清晰,至少在客观上偏重强调“必须改”“必须收紧和抬高门槛”的这一部分意见,而并未同时述及其他意见(原报道中是清楚阐明不同意见,且表示目前尚看不出哪种意见占上风的),且并不存在所谓“调整即时生效”的、类似贸易领域TPA“快速通道”的“调整内容”——事实上稍稍熟悉美国政治体系者就明白,移民政策这种涉及联邦立法程序的问题,行政机关是绝对无权绕过国会审议、表决体系去“即时生效”什么重大调整的,如果这样做便涉嫌违宪,问题的严重性远超过EB-5政策可能的副作用本身。而国内转载媒体的“再加工”和“标题党”,让“进口二手报道”中原本就存在的误差、误解,无形中又放大了一回。


EB-5和“EB-5投资区域中心”不应混淆


很多时候中国媒体和关注者混淆了EB-5和“EB-5投资区域中心”两个概念。


EB-5投资移民项目始于1990年10月1日,其内容为如果外国投资者在指定项目上投资100万美元,或在美国创造(保留)经认证认可的10个就业机会,正常运作2年以上,这位投资者及其家人就有资格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绿卡)。


“EB-5投资区域中心”则始于2009年9月,系现任奥巴马总统签署后生效的补充性法案,这项法案规定设立了这类专门向EB-5投资移民申请者开放的“投资区域中心”,中心内的项目都是由美国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联合选择的,申请者只要投资于这样的项目达到EB-5规定的标准,就可获得EB-5投资移民身份,且在“区域中心”指定项目投资,门槛可下降至50万美元(前提是“投资区域中心”所处地区的失业率达到全国平均失业率的150%)。“EB-5投资区域中心”的设立避免了此前频繁发生的、投资移民申请者的投资或职位创立不被移民部门承认有效,或申请者苦于到处寻找合适的、容易被审批通过的投资项目的尴尬,且申请者可以“入伙”、共同投资官方指定的大型投资项目,这样可以避免EB-5申请者的投资被分散在效率低下的小项目上,可以有效提高所吸引投资的使用效率。


奥巴马当初力推的这项“EB-5投资区域中心”措施客观上让外国EB-5投资移民申请者、尤其对美国不熟悉、不了解的那部分申请者提高申请通过率、加快申请审批速度,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CIS)公布的数据显示,自“EB-5投资区域中心”设立以来,近95%的EB-5投资移民申请者的投资项目,集中在这些指定的“投资区域中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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