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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EB-5区域中心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会?

发布时间:2015-08-06 来源:王可必EB5投资移民 阅读:0 作者(编辑):诺华移民 字号:

美国汉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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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所知,大多数区域中心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对于大部分EB-5投资人来说,向一个区域中心投资意味着购买合伙企业中的的所有者权益。这意味着什么,又会怎样影响EB-5投资人管理他们投资的能力?


有限合伙的定义

让我们先从有限合伙企业的基本定义开始。有限合伙企业是拥有两种不同类型的所有人的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通常负责企业的日常管理,在企业中担任更重要的职责。他们还拥有更多的决策责任并承担企业的责任。这意味着,在企业失败或有法律问题时,他们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相反,有限合伙人拥有较少的决策权力和较少的义务。有限合伙人在企业里不承担积极的角色。举例来说,有限合伙人不能代表有限合伙进行任何商业交易。这种限制也保护有限合伙人免予承担责任风险。他们只就自身向企业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会被迫用自己的资产支付企业债务。


区域中心经营

有限责任合伙通常具有独特的优势,包括更简单的税制、有限的监管和更大的灵活性。然而,为什么大多数区域中心专门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其核心原因是EB-5投资的目标使有限合伙非常适合大多数EB-5投资者。

EB-5投资者希望有资格为自己和家庭成员获得绿卡并进行明智的投资,希望能在规定的期限结束时投资本金获得返还。大多数EB-5投资者对于在美国开办或长期管理一个企业不感兴趣,他们更偏向比较“被动”的投资策略,同时仍然满足于EB-5项目规定的“积极管理”的要求。

虽然有限合伙人不保留对他们的投资基金怎样进行分配的控制权,但有限合伙人的角色与普通合伙人相比,承担显著较少的工作和责任,同时还提供非常宝贵的法律责任的保护。EB-5投资者可以高枕无忧,因为他们知道在任何情况下,他们超出50万美元投资的个人资产都不会受到威胁。

此外,有限合伙企业允许EB-5投资者在不损害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的情况下,撤出他们的资金。一旦所需的投资期过去,投资者已经获得无条件绿卡,投资者就可以离开合伙,这通常是大多数EB-5申请人的最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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