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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定居申请条件具体细则

发布时间:2013-12-06 来源:未知 阅读:0 作者(编辑):admin 字号:

1.香港定居投资者必须符合以下准则,才有资格根据香港投资移民政策申请来港:

(a)根据本计划申请来港时已年满18岁;

(b)在提出申请前的两年,拥有不少于1000万港元的净资产;

(c)在向入境处递交申请书前的六个月内,或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把不少于1000万港元投资在获许投资资产类别(存款证投资除外,这类投资必须在申请获入境处原则上批准后的六个月内作出)。

(d)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没有不良记录;

(e)证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养人的生计和提供住所,而无须依赖在香港获许投资资产所带来的任何收益、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

2.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投资者须要把不少于1000万港元投资于下列其中一个或同时投资于两个获许投资资产类别:

I、房地产(暂时取消)

II、金融资产:投资者可投资于下列一种或多种金融资产:

(A)股票—以港元交易的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

(B)债券—以港元为单位,包括由以下机构发行或全面保证的定息或浮息工具和可换股债券—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外汇基金、香港按揭证券有限公司、地铁有限公司、九广铁路公司、香港机场管理局,以及其他指明的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资或局部拥有的法团、机构或团体;或上文(A)项所指的公司。

(C)存款证—由《银行业条例》订明的认可机构发行的港元存款证。存款证在购买时须距离到期日不少于12个月。

(D)后偿债项—由认可机构按《银行业条例》发行,并以港元为单位的后偿债项。

(E)合资格的集体投资计划(CIS)

入境处可随时更改以上载列的获许投资资产类别,无须事先通知。

注意

1、家庭是指申请人及配偶及18岁以下子女,18岁以上子女可特殊予以考虑。

2、身份证每两年续证一次,所投资之金额不可离境或作不符合规定的转卖。(所投资如有亏损,不会影响其居留权。)

3、七年后成为永久居民后所投资金额可自由调走。

4、中国人士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后可申请香港特区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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